沈职院办发[2014]4号
关于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
推进“双证融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学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发[2000]6号令)、《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在职业院校中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函》(辽技鉴涵[2004]4号)文件精神,实现学院党委提出的“两上两创”工作目标,推进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和“双证融通”教学、考核评价工作,发挥学院作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示范作用,学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双证融通”教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须明确本专业学生毕业前应达到的职业技能水平及应取得的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的工种名称和级别。
二、各二级学院要实施“双证融通”教学,各专业必须把专业对应的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纳入专业课程体系;将专业课程教学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建设体系》有机结合,使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职业岗位要求。
三、“双证融通”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统一指导,技能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管理,技能培训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共同实施。
四、为推进“双证融通”工作,各二级学院须责成1名副院长专门负责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安排1名具体负责职业技能培养和鉴定工作的专管员。
五、各专业必须按照《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建设体系》中规定的对应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且各专业学生毕业前必须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资格(技能)认证(鉴定)要求。
1.凡我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能够鉴定的工种,各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学部门应组织学生参加我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职业资格(技能)认证(鉴定)。
2.对于学院暂不具备认证(鉴定)条件的职业工种,需要引进或在校外参加的职业资格(技能)认证(鉴定)的,各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学部门应与技能培训中心共同协商,并且由技能培训中心代表学院与第三方签署协议。
六、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获得经技能培训中心认定的与专业对应的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可以替代4学分的选修课。
七、如果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对应的专业课不及格,学生可以用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经技能培训中心认定)替代该门课程成绩,各二级学院须视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及格。
八、各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学部门在每学年末将所属专业学生获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情况按照统一格式报技能培训中心。学生获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情况将作为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重要依据。
九、各专业学生获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的覆盖率和通过率情况作为考核各二级学院重要指标之一。
十、技能培训中心要与各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学部门通力合作,建设好国家示范技能鉴定所。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的重要意义,不断完善《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建设体系》,建立规模合理、结构优化、高水平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认真管理、组织和实施学院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推进“双证融通”工作,为学生获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提供优质的服务。
十一、此文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沈职院办[2006]10号文件《关于建立高职“双证书”教育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建设体系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