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职院办[2016]5号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调整
部分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通知,按照市财政局《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财行【2016】157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日起,学院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调整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省内(不含大连)出差,按照辽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同时,将其他人员到我市出差的住宿费标准由330元调整为350元(见附件)。
请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严格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用标准调整表
2.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