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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05-21 13:40  

 

 

 

 

 

 

 

沈职院办[2015]7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我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沈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含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照规定报经相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关职务人员

火车坐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坐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报批)

凭据报销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学院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教职工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乘坐飞机、高铁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的,出差前须提书面申请报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根据市财政局的规定,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见附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正、副厅级(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其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机关内部宾馆住宿,内部宾馆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新疆、西藏、青海三地按照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有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前已审批的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参会(考察)备案表、会议及培训通知、邀请函、培训及考察申请等要件(证明文件均应提供原件),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以及公务卡pos票等凭证。(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出按照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材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费用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车辆出行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照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三、四类会议费上限标准每人每天450元(含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标准内据实报销,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人员外出参加培训的,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培训费上限标准每人每天450元(含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费、交通费等),15天以内的培训,标准内据实报销;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上限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上限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624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印发的《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沈职院字(201319号)同时废止。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522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522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沈阳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副省级(普通套间)

正、副厅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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