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职院办[2015]13号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禁烟工作规定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的危害,保障全院师生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学院文明程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 号)文件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校园内除指定的室外吸烟区外,其它区域均为无烟区,无烟区域内禁止吸烟。
第二条 吸烟点内吸烟者必须将烟头熄灭后投入烟灰缸内,如发现乱丢烟头者将严肃处理,若因乱丢烟头导致火灾者,按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非吸烟区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
第四条 严禁全院师生向他人递烟或接受他人敬烟。
第五条 严禁院内各商业网点或个人销售香烟或做各类烟草广告。
第六条 禁烟工作需全院师生齐抓共管,每名教职工及学生都有权对违反禁烟规定的教职工及学生进行劝阻和教育。学院设立师、生禁烟督查员,开展禁烟的巡视、督查、劝导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临时工)禁烟工作的落实。督导处有权对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保卫处有权对在消防重点区域和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禁烟监督员有权对非吸烟区内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教职工在校园内非吸烟区吸烟,第一次被发现者予以警告,第二次吸烟被发现者应做出书面检讨,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各部门所属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部门通报批评。部门每年因此被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全院学生禁烟工作由学生处(团委)组织和实施,对违反禁烟相关规定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同时,作为全院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考核项目之一。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