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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2017-04-12 09:30  

沈职院发[2017]19号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增强内部约束机制,保障我校各项经济活动稳步健康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以及校内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旨在推进学校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发挥审计咨询功能,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校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并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校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副校长(副书记)协助分管学校审计工作。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推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二)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在审计工作中的关系,保证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五)研究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的方式,推动审计所揭示问题的整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表彰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配备数量恰当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由具备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通过后续教育和学习活动不断保持和提高业务能力。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邀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照审计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制订审计处内部的工作规则,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审计人员的管理与配置,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本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以下业务活动进行审计:

(一)学校校级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各类教育、科研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及财务决算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和处置情况;

(六)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七)学校内控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情况;

(八)学校治理中的其他重要经济事项情况;

(九)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并实施审计工作;

(二)列席学校有关预算、预算分配和决算的工作会议,列席学校有关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三)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以及有关部门及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通过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等方法,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如:封存有关资料、通知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权等;

(七)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并督促、检查有关审计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

(八)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重大审计项目的实施。在审计实施中,可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重要事项进行鉴定;

(九)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学校政策、内控措施等方面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及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计部门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实施审计,取得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职能部门沟通交流,推动整改工作;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应及时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及时了解有关方面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用或公开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审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不能泄露的审计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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