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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17-10-23 0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学院发展,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院、热心改革、联系群众、工作积极、公道正派,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召开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执委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代表选举按照学院划定的支会及工会小组,按比例分配名额,酝酿提出多于代表名额的代表候选人。

三、候选人获选举部门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报学院教代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监督。原选举部门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批。代表在院内调动的可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因故调离学院、离退休、或健康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部门出现的代表缺额,由该部门全体教职工另行选举,并报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围绕工会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学院财务公开等方面开展工作。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主要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研究和分理,决定是否立案。在正式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立案和分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推选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院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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