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院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学院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三条 教师任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重视德育,教书育人。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系统掌握任教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了解任教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
3、具有讲师、工程师或技师等职称,并且已经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教材与课程教学方案
第四条 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各专业或教研室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报教研室审查,经系主任批准后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按系或专业汇编成册。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遵循《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教材使用管理规定》的原则以及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来选用教材、组织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系主任批准之后,不得随意更换,同时还需向学生公布适当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六条 教师对所承担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课程教学大纲以及教学计划的学时等安排,填写《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由教务处、系和本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 备课和课堂教学
第七条 教师备课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和相关教学资料,明确重点,认真编写讲义或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和试讲合格之后,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教研室备查。
第八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第九条 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资料,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了解实际生产、管理、服务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广泛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
第十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
第十一条 对于实践课等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教材、讲义或教案。
第十三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三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在课堂上不得开通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十四条 教师授课应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第十五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六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系主任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办公室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领导,事后到系办公室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八条 教师授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第十九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写出所授课程总结报告报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在教研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技能训练、实习或实训、课程设计等环节,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编写相应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实习应严格遵守《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时,应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作息时间参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校内实践教学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集中示范,巡回指导,同时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实践教学法。
(2)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3)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在每个工作日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实践教学效果。
(4)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或实训日记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5)指导教师应写出学生实训或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教研室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课程设计,各系应提前两周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同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要求;课程设计为同一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以确保课程设计的指导质量。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书面总结向教研室主任汇报,留存相关资料在教研室备查。
第二十六条 确定实践教学环节的师生比时,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校内与校外)、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由系提出,教务处核准。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批改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月安排一至二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性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2-4学时进行集中答疑。
第三十条 平时作业(含实验、技能训练、实习或实训、课程设计等,以下同)是帮助学生消化、掌握、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和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重要途径,所有教师都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布置课外作业。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布置平时作业应结合课程教学目的和重点、难点,有计划地安排,要有利于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作业分为书面作业和非书面作业(实验、技能训练、实习、课程设计等)两种。
第三十二条 学生书面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少数课程作业全批全改确有困难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提出相关要求,系主任审批。
第三十三条 教师批改平时作业要认真及时,对未按要求完成者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投机取巧者,应进行严肃批评,令其补做;对缺交作业的学生要做好记载,学生缺作业达全学期作业量1/2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第三十四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教师须按学院统一印发的《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手册》做好平时成绩的记载,平时成绩按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折算后计入该课程考核总成绩。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注明。考试课程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集中进行;考查课程原则上通过上课考勤、平时作业成绩、课堂讨论、实际操作、课程设计、论文写作、单元测试或开卷、闭卷等方法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六条 实践性强的专业课程,其实践性考核在课程考核中的权重应不低于50%;实践性考核注重平时考核,实行过程控制,考核方式一般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也可采用口试、听力测试或其它方式),笔试命题和考核要求依照《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命题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由各系安排(公共课除外),各系教学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系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报送教务处;考试试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二年以上,以备查用。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参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规范》有关规定)
第九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优秀奖、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奖等,定期进行评选。
第四十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学事故处理制度,凡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学院将视其事故情节和性质,按照《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重要依据。对教师的评优、晋级、职称评聘工作,学院实行“教学工作不合格一票否决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