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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
2015-03-20 12:54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做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规定中的教学事故是指各二级学院、部、实训中心、信息中心、教务处及相关部门的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失误或违反教学管理工作条例,从而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节有序进行的失误或过错。

本规定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及管理部门、管理者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教学事故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二级学院、部专业未按教学计划开课或随意更改学时;

2)因特殊情况经批准调课后,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由于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失实;

4)各种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而造成不良后果;

5)因教材未及时到位,引起个别班级不能正常上课;

6)因教学部门安排不当或教学用品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系部不按计划组织教学,任意删减教学内容、更改学时或改变考核方式;

2)由于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问题或错误,从而在较大范围影响教学秩序;

3)因大部分教材未及时到位,导致多个班级三天以上未能正常开课;

4)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

5)因工作失误,造成大量学生未能按时参加考试;

6)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导致评卷、登分、成绩管理人员丢失学生成绩、伪造成绩或随意更改成绩;

7)因相关部门准备不当,造成不能正常教学;

8)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教师在教学中引发的教学事故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系部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备课不充分,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3)不认真按规定对学生考勤;

4)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

5)教师上课时所携通讯设施发出声音讯号或随意接打电话,扰乱课堂秩序;

6)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不按要求批改作业;

7)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影响。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

2)任课教师无教案上课或不按教师授课规范上课;

3)教学过程中教师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4)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以及擅离课堂;

5)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期末考试试题,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较大差错,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考前有意向学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8)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监考时擅离岗位,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9)评卷人员不认真评卷,登分人员错登、漏登甚至篡改学生成绩,造成大量成绩不准确或不真实,成绩管理人员因个人工作失职大量丢失学生考试成绩,或篡改、伪造学生成绩;

10)实验指导教师不按教学任务安排组织教学,随意调课、请人代课或将多名教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交由一人承担;

11)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致使学生实验、实训、实习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12)在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训、实习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

13)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放纵学生互相抄袭,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14)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对教学及管理部门、管理者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凡教学及管理部门、管理者造成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及学院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二)对教师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在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减2学时工作量;

2、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本人在系内做书面检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减8学时工作量;

3、在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本人在系内进行书面检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减20学时工作量,同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4、在一学期内出现四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三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取消任课资格,由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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