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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2015-03-20 12:32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及胡锦涛、贺国强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

   (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三)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

   (四)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五)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教育、制度、监督这三个关键环节,建立符合学院自身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总负责,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工作机制。以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和纪律要求,把党风廉政教育职责切实落实到学院各部门。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既着力惩治腐败,又着眼于预防腐败,以最大限度降低腐败发生率为目标。通过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机制、体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规范权力运行,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从源头上治理和解决腐败问题,构建惩防体系。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建立适合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学院和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党委对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行政领导班子对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全院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行政领导班子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副院级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按分管工作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按分管工作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下属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协助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基层党组织的纪检监察员监督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思路、总体目标,并融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

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坚持每年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基本状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分解任务下达责任目标,抓好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检查和总结。

   (二) 突出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理论及要求,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开展师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落实《廉政准则》各项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增强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

要努力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院风。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力。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及监督机制的制度和举措,认真做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着力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运行机制,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确保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健全和完善惩防体系建设。

   (四)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防治弄虚作假。坚持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建立和完善规范学术权力的各项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纪检监察部门专题汇报;加强信访工作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领导,对易发生不正之风的岗位加强防范治理,持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等重要工作;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八)加强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实行定期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党政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分工负责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各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党委、纪委和学院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有关要求、文件部署,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并及时向党委汇报。按照责任分工实行谈话制度。

   第十四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主要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任务分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负责本部门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教育,及时组织教职工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重要文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协助学院党委、纪委完成惩防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和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坚持“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部门廉政建设工作,注重抓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和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重要岗位谈话制度,加强警示教育,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三重一大”制度,按决策程序办事;落实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特别是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做到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部门财务收支、使用等情况,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每年至少两次的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以及《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勤政廉政。

   (七)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及时掌握和纠正业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如发现本部门党员干部、教职工中出现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提供必要条件。

   (八)坚持每学期听取纪检监查员的工作汇报不少于一次。每学期末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底,向学院书面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协助纪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章    责任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党委、纪委每年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实际,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年度责任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主持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参加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专题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商业贿赂、学术欺骗、虚填瞒报票据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健全述职述廉、党内民主评议、谈话诫勉、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报告和检查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尽快尽早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

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定期组织自查,按上级主管领导机关布署,接受考核。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纪委负责组织对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专项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各部门各负责人要在所属党支部、党总支为单位的各部门开展述职述廉,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构成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由党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沈阳市《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学院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党内职务。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领导责任的干部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党内职务;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组织、人事、教学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法规等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甚至包庇、纵容的,责令其辞职、对其免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六)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原则;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委和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11年以前发布的《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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