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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5-03-20 12:33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沈阳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是建设廉洁学院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院、系党政领导班子重要议事议程,与教学和管理等行政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推进。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 “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明确规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促进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二章     责任实施

   第七条 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点信访亲自批办、重点案件亲自督办。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党委的责任

党委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院各项中心工作。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结合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明确责任领导,组织督促检查。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任务落实到位。

   第九条  纪委的责任

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准确掌握学院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情况,认真抓好重点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上级指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向党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

第三章    责任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  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融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和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每年参加指导两个以上部门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要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四)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不断促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六)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学风建设,坚持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九)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要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专题汇报,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加强重要案件督办,为纪检监察部门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十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带头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廉政承诺、讲好廉政党课、组织监督检查和接受民主监督,并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十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定期深入分管部门调查研究,发现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参加指导两个以上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对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和指正。

 (四)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典型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并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直接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任务分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负责本部门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及时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协助党委、纪委完成惩防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不断推进制度创新,保证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四)坚持“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部门廉政建设工作,注重抓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和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重要岗位谈话制度,加强警示教育,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三重一大”制度,按决策程序办事;落实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特别是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做到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部门财务收支等情况,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每年至少两次的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共中央的“八项规定”、《党章》、《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办法》以及《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勤政廉政。

 (七)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及时掌握和纠正业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对本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八)坚持每学期听取纪检监察员的工作汇报不少于一次。每学期末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底,向学院书面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协助纪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制度。

 (一)党委、纪委每年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实际,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年度责任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工作任务。

 (二)每年年初,党委书记与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年末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处负责。

 (三)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院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向市委教科工委、市纪委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在年度述职述廉和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如实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制度。

 (一)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处负责对中层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

 (二)民主评议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合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应当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学院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负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管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组织、人事、财政、资产、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九)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及时、如实报告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的;

 (二)主动查处或者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的;

 (三)有效避免损失或者主动挽回影响的;

 (四)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般上究一级,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上究二至三级。

追究集体责任时,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各级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干部受到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干部因与工作、权力相关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重要领导责任的干部均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上一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调整。

 (三)各级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的,应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责。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和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以前发布的《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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