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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职业(专科)院校公共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试行)
2014-12-14 01:21  

   高等职业(专科)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培养的是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职高专学生身心和谐发展,造就更多合格人才,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国务院批准发布实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大力开展学生阳光体育活动,以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为基础,在总结近几年来高职高专体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是国家对高职高专学生在体育课程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各普通高职高专院校制订体育课程实施性教学大纲和对体育课程建设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第一条:高职高专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完善与职业岗位相适应的身体素质储备,提升体育和职业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职高专院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高职高专体育课程具有公共教育性特点,面向高职高专所有学生,关注他们在全面发展体能、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对运动项目的选择性学习,培养运动爱好和专长,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丰富体育文化素养,提高体育实践能力,养成终身体育意识,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高职体育课程同时具有职业实用性特点,学生通过体育课程的学习与身体锻炼,在体育基本素养和身体运动能力全面提高的基础上,针对今后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岗位标准,利用科学合理的体育手段,促进职业实用性身体技能和身体素质的发展,达到发展学生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的目的,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高职高专体育课程的任务是: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通过较系统的课堂教学和有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传授体育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体质、发展素质、提升综合职业能力,养成终身从事体育锻炼的意识、能力与习惯,为完善学生人格、提升应职应岗能力和今后生活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二、课程目标

  第四条:健康达成目标

通过体育课程,使学生养成自觉参与锻炼的行为习惯,掌握科学的体育锻炼方式方法,全面发展身体素质,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表现出良好的人格特征,积极的竞争意识与团队合作态度。

1.应知目标

   了解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运动特点和锻炼价值,树立正确的健康观;了解常见运动竞赛规则与裁判、竞赛组织方法;理解运动技术、战术及实际运用的方法;知晓发展身体素质的手段;了解与运动有关的损伤产生原因及保健知识。

2.应会目标

   熟练掌握2项及以上运动基本技术技能,能在运动实践中运用,并形成自觉锻炼的习惯与能力;掌握发展专项素质的手段与运用;能根据掌握的基本知识,利用体育锻炼调节与改善自身心理状态,具备对运动损伤能进行简单临场处理及制订简便的运动处方能力;熟悉1-2项运动规则与裁判方法,并具有在校园体育竞赛中临场执法与组织简单基层比赛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体育欣赏能力。

   第五条:职业发展目标

结合高职高专教育特征与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针对职业岗位标准,依据“必需,够用”的原则,利用体育的手段,来提升学生的身体素质与体能水平,提升职业素养,达到发展学生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的目的。

1.应知目标

   依据专业培养方案,了解本专业相对应的职业岗位群的身体生理、心理负荷特征,了解常见职业性疾病的成因与预防知识;了解增进职业体能和职业素质素养的锻炼方法和途径;了解体育文化与职业素质提升的关系。

2.应会目标

   能正确理解岗位体能要求,学会利用体育锻炼的方法来预防与纠正职业性疾病的方法;掌握提高应对本专业相对应的岗位群所需关键身体素质、体能的体育锻炼方法;掌握1-2项与职业岗位相关度高的实用体育技能;借鉴体育文化特征,改善身体形姿、心理素质和团队协同能力,提升自身职业素养,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提高个人生活品质。

三、课程设置与结构

   第六条:各普通高职高专院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总基本课时为144学时。各校因安排一、二年级学生参与工学结合等实践教学活动,造成教学周次变改的,要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与时间,其列入课表的体育教学时数不得少于108学时(二年制与32模式、5年一贯制高职段不少于60学时)。实施学分制的院校,总学分不少于8学分(每学期2学分)。

   第七条:各院校可在开足开齐一、二年级体育课程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在各年级段开设体育选修课(公选课),供学生自行选择,作为体育课程的延伸。但各类体育选修课学时不能作为体育课程基本课时数计算。

   第八条:为实现体育课程目标,应使课堂教学与课外、校外的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要把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校外(社会、野外)活动、运动训练等纳入体育课程,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

现阶段各校应加强课余学生体育活动与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确保学生在没有体育课当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上报所在学期应单独安排每教学班不少于6学时的体质测试课,学校应要求教务、学生、医务部门与体育部(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测试与成绩上报工作。

   第九条:修满体育课程规定学时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获得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体育课程参与情况和成绩是学生评选“三好学生”等各类推优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十条:高职高专体育课程要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特征,积极围绕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依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构建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高职高专体育课程应有运动知识技能传授、职业体能训练和课余体育锻炼三大模块组成。运动技能的培养,主要通过普修课、选项课、学生体育俱乐部、选修课(公选)实施;职业体能培养,主要以专业行政班为基本单位来实施,其教学内容结合学生专业所对应的职业要求和特点选定;课余锻炼,主要通过体育社团、课余学生体育俱乐部组织与管理、校园体育竞赛、体育选修课(公选)实施。

四、教学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体育课程的自身规律,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可以打破原有的院(系)别、班级建制,重新组合上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兴趣学生的需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运动实践教学中注意渗透相关理论知识,并运用多种形式和现代教学手段。理论教学约占10%(每学期约4学时),拓展学生体育知识面。

   第十二条: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倡导开放式、探究式教学,努力拓展体育课程的时间和空间。逐步实施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内容、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上课时间的教学模式,营造生动、活泼、主动的学习氛围。

   要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有计划的安排发展与职业相关的身体素质与素养的教学内容,进行教学环境职场化布置,强化职业工作中身体自我保健与职业性疾病的防治方法的传授。对“工学结合”期间参与校内外实训实习的学生也要积极加强管理,应另行制订实施性教学大纲,利用课程网络教学系统、业余健身作业布置等形式,完成体育课程教学计划与任务。各院校开展职业体能课教学时数应占总时量的20%以上。

   第十三条:应把校运动队及部分确有运动特长学生的专项运动训练纳入体育课程之中(可作为公选课程的学分)。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第十四条:各校应根据本纲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性教学大纲,自主选择教学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改革和试验,开发符合本校特质的校本体育课程。在选择教学内容时要把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确定课程内容的基本出发点,同时重视课程内容的体育文化含量。做到健身性与文化性、选择性与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接受性、通识性与职业性的有效结合。选项课内容应力求丰富多彩,为学生提供较大的选择空间,开设项目数量应在8项以上。

   第十五条:加强教学过程控制,教学方法要讲究个性化和多样化,将运动知识技能的传授与终身体育习惯的养成、体育文化的传承与职业素质素养的养成有机统一。根据体育课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教学质量,应严格控制课堂教学班人数,应以35人以内为宜。

五、课程建设

  第十六条:体育教师是课程教学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体育课程教学计划授课、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完成培养各类优秀体育人才训练的任务,配备相应数量合格的体育教师,在校学生与专任体育教师配备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501以内,专任体育教师与外聘教师比例不得超过31体育教师从事的课余体育活动的组织、运动队训练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工作应另行计算工作量。

  第十七条:体育教师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养。学校应当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定期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逐步提高学历水平,从而提高体育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以适应高职高专体育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体育教师要主动自觉学习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强化培养人才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学校体育科学研究的职能和社会服务(含为专业、企事业单位)的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的研究,不断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教师间要相互学习交流,发挥教学团队作用,形成课程建设特色,争创精品课程。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创造条件满足体育课程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延长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时间,提高对各项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并应有计划地加强校外实训(实践)基地体育设施的建设工作。设立学校体育专项经费,其中生均体育教学维持费原则上应不少于35元(不含固定资产投入部分和校体育代表队参赛经费)。

  第二十条:要建立、健全体育课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培养聘任制度,特别是课程教学常规及安全预案,各类教学文件和教师、学生考核资料须归档立案;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系统;建立体育场馆设施、器材的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体育课程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计算机网络化。

  第二十一条:各校应选用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特征、经教育部全国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省级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同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体育课教材,未经省级及以上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体育课程教材,各地、各高职高专院校均不得选用,以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省(市、区)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体育教学指导委员应本着一纲多本的原则,博采众长组织编写1-2本高质量的示范教材,供各校使用。各校自行使用的体育课程讲义,试用期应不超过一年,试用期结束后应及时送审,经审定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六、课程评价                                

  第二十二条:体育课程评价包括对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和课程建设等三个方面。学生的学习评价应是对学习效果和过程的评价,主要包括体能与运动技能、认知、学习态度与行为、交往与合作精神、情意表现等,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定等方式进行。评价中应淡化甄别、选拔功能,强化激励、发展功能,把学生的进步幅度纳入评价内容。评价成绩每学期应包括体育理论知识的考核成绩。《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和学生参与阳光体育活动(课余体育锻炼情况)也应反映在本学期的体育课程成绩中,这二部分成绩所占比例在总成绩中不应少于30%

   第二十三条:教师的教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业务素养(专业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两个方面,可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应是教师当年教学业绩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课程建设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教材建设、课程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体育经费、场馆设施以及课程目标的达成程度等,采用多元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重视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

  体育课程建设的评价由教育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评价与督查方案,定期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间隔不超过二年)。对未按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课程的,实施一票否决制。教育部在四年一次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进行全国性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纲要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与专科学校,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及普通高职高专院校的体育类专业不适用本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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