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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5-10-15 10:34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助项目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省政府相应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政府承担。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

    第三条  参评对象

    国家(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参评对象为学院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全日制专科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政府)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其他条件:

1)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如将学习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在评审指标内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必须位于二级学院或专业排名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在评审指标内学生学习成绩位于二级学院或专业排名前10%的基础上,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位于二级学院学院或专业排名的前10%。综合考评的量化标准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制定并上报学生处。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要求如下:

A.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B.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C.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D.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E.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F.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G.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供成绩单、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著作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 

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评审指标内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必须位于二级学院或专业排名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相同者,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名;

5)家庭经济困难(必须为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6)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a.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者;b.上学年有违纪处分且违纪处分没有解除的学生。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供成绩单。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必须为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6)参评国家助学金允许挂一科,但二考必须全部合格,一考挂两科及两科以上者不予参评。

第五条  名额分配

为确保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真正让学习优秀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奖励资助,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将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按各二级学院在籍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  评审程序

学生处要求各二级学院在统一评定时间内制定评比细则,规范评审程序,按要求进行公示和上报。

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是个人申请。由符合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是各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对奖助学金申请者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和评选,确认候选人员名单,并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指导学生填写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学生成绩单及获奖证书一同上报至学生处。

三是学生处审查确认。学生处认真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根据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比细则确认获奖学生名单,并将结果上报学院审批。

四是结果公示。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院学生监督,对反映出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及时调整。

第七条  评审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认真做好本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严格按要求评选,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确保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真正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三)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比资格,已获奖助者追回奖助金额。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二级学院要抓住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机会,在学生中开展爱国、爱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八条  奖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一)国家(政府)奖助学金到账后,由学生处与财务联合发放,原则上采用将奖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的方式。

(二)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奖学金、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执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不得通过学生奖助学金部分返还等方式对学生奖助学金进行扣减或二次分配。

(四)各二级学院应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奖助学金汇总审核工作,认真填写上报学生联系方式。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学生评奖评助资格,并减少该部门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名额。

(五)对奖助学金发放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学办主任为领导责任,经办人为直接责任。学院纪检监察、财务处、学生处将对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情况进行督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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