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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暂行规定(修订版)
2008-04-28 11:33   资产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的再利用价值,根据《沈阳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理管理暂行办法》《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报废与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

1、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

3、陈旧过时,精度或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

4、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到学院资产管理处领填《报废单》,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由资产处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按资产处理程序实施报废

第六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包括机时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情况等)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由资产管理处报市财政局审批。按资产流程办理报废手续

第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做临时处理。

第八条资产回收和财务处理

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时凡形成资产残值的,将资产送交资产处置公司统一处置,财政部门在资产处置公司验收资产后,办理核准调整资产帐目手续

第九条 凡可重新利用的仪器设备,都要逐级建账。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三章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仪器设备。

1、因学院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一条 经各部门确认的积压仪器设备,在上交时,可先将积压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大型仪器设备就地封存,等候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将各部门上报的积压仪器设备,按单价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三条 如果有学院内部其他部门需要积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学院内部转移调拨手续

第十四条 积压资产处置和财务处理,按第八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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