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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5-11-28 11:34   资产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部门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管理国有资产的通知》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用、使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各种资产,学院及所属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院合法利益,优化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有收益,确保学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内容

第四条学院管理资产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取得、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调剂、对外投资、合资合作、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报告等。

第五条学院资产表现形势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贷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如一般喷墨打印机、U盘、等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项: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及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上: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三)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院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归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设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并对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学院与系、部、处、(室)两级管理。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行使一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 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

(二)制定学院各类资产管理制度;

(三)承办政府采购,组织招标投标;负责仪器设备,家具备品入帐验收;

(四)核实办理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手续,审批物资的转让、遗失、报废、报损、销毁等工作;

(五)负责对使用国有资产开办及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全校采购类经济合同的审查,审批和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查。

(七)负责学院资产的清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八)监督、检查资产管理、维修和使用状况;

(九)组织培训、考核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系、部、处(室)行使资产管理二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使用制度;

(二)编制购建计划,参加项目论证,在规定的限额内组织采购,参与验收;

(三)建立资产明细账、卡、负责部门统计报表等工作;

(四)负责部门管理资产的清查和维护、维修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负责对设备等资产报废的申报工作;

(七)对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自检,做到账、卡、物相符;

(八)负责对其占用、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九)防止资产流失,调离办好移交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和各资产使用部门对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类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资产管理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做调账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全校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土地管理档案,不定期的在校园网上发布闲置资产情况的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与搁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部门,学院将对其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等任务,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 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等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转作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济实体;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其它方式。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在经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报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第十六条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经营性资产保值的含义为:期未净资产等于其初净资产。经营资产增值的含义为:期未净资产大于期初净资产。

(一)对于第十三条(一)、(三)款所述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实体其资产所有权属学院,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照投资额所占资本的份额,收取投资效益上交学院。

(三)对利用学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部门,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量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占用费。占用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资产占用费,分享投资收益;占用无形资产的,按所签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运营情况、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管。

第六章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增强产权意识,做好资产界定工作,做到产权明晰。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资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和产权登记,以杜绝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第二十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院占有使用资产的法律行为。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给学院占用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亦是作为履行工商登记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部门或单位,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并经学院资产管理处归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预算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其它。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主要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查,资产管理处审核,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调拨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调拨指资产管理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关于“杜绝浪费、禁止公物私化”的规定和资产合理配置的原则,对闲置时间达一年以上的资产,有权实行校内无偿调拨或校外有偿转让。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产处置是指经资产管理处批准,最终注销资产账、卡、物的行为,包括学院资产调拨中的校外有偿转让、丢失、被盗、遭自然灾害毁损、报损与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 在学院资产处置过程中,凡发现因人为过错造成的责任事故,经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现场核实并研究后,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院产清查过程中,凡发现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处置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各类资产,首先由申报部门提出报告,填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处置申报表》,学院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论证,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单台(件)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所得一律上交学院财务。

第八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院内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在资产管理使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院资产使用与管理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流失、毁损的,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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