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
校区首页|部门简介|规章制度|通知公告|服务指南|下载专区
通知公告
· 关于“举办全流程数字化采购平... 2023/01/06
·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管... 2022/12/26
·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图书采... 2022/12/23
·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软件学院2022... 2022/12/23
· B座屋面防水改造工程项目成交公告 2022/12/23
·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健康管理学院2... 2022/12/23
·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采购... 2022/12/23
·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学院2022... 2022/12/23
·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工食堂副食... 2022/12/23
·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餐饮中... 2022/12/23
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 校区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
2005-11-28 11:39   资产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管用结合原则,在校长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各系、部处(室)为二级使用管理部门,各二级管理部门应指定一人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保管员。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需变动时,应在各部门领导同意并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所有购置、调入、自制、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产权都归属学院。均应及时入账建卡 ,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五条我院仪器设备的购置,依据以年度计划为主,临时采购为辅的原则。一般每年年初审定汇总一次。其申请购置的程序详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工作流程图》。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行使一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是:

1、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仪器设备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负责仪器设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告的编制、上报工作。

6、建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仪器设备的科学化、现代化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及办公需要,编报本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认真落实学院仪器设备配置计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在控制额度以内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4、调动设备使用人员的积极性,开发和利用设备的各项功能,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5、配合资产管理处,建立健全本部门完整的设备分户账和分户卡,对设备数量、质量、安放地点、使用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6、配合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

第八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分类规定,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四类、机电设备(包括交通工具);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六类、印刷机械;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文教设备;第九类、标本模型(部分);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皿;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

第九条凡一般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为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均为院管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十条各系、部、处(室)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到资产管理处领取《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第十一条购置仪器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下,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院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购置仪器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上,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以后,若政府采购额度放宽,则学院采购控制额度随之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特殊采购项目(指政府特批的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均由院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申购贵重仪器设备须组织专家论证。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亲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购置进口仪器设备、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部门均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报关批准。

第十六条购置属沈阳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七条 一般仪器设备借用需首先征得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同意,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定书面协议。单台(件)价值在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外借,事先要经学院国资 处审查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如外借,需向院资产管理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是指购置的设备到校后,国资 处邀请使用部门指派专人共同按订货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文件签署意见,由国资 处有关人员负责处理。使用部门自购的仪器设备,由本部门组织验收,凭验收单到国资 处办理建卡手续。计价转账调入,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办理验收、建卡、建账手续。

第二十条 各部门自制的仪器设备,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验收 ,合格后及建立固定资产卡,报送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斩维护与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护、保养工作的任务是:(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2)定期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仪器设备租金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每天收取仪器原价的0.1%-0.5%计算,应体现校外有别,收取折旧费。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学院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工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十三条 院内各部门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档、入账手续,并经资产管理处签字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处(室)仪器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等情况,要按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员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办理完仪器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退)休及调离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院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管理的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严格按资产管理处审批权限进行。

第十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若无偿调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告单(详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设备报废工作流程图),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资产管理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经批准后办理销账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在仪器设备管理、购置、使用与维护保养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集体及个人,由资产管理处报请学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凡违反本条例,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各种表、账、卡式样, 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统一制发。部分表格也可以从校网“设备管理网”链接下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院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条例由国资 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资产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