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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2005-12-01 11:40   资产管理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为学院创造收益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第三条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慎重选择投资对象,掌握调控投资规模和方向,界定产权关系,评估投资价值,建立有偿占用制度,分享投资回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以学院非经营性资产用作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作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作对外投资、合资、联营、入股、对外出租、出借等其它方式,进行资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经营性资产的投入、界定和评估

第五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系、部、处及有关部门,凡拟占用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报批程序是:单位申报、资产审查、资产评估、学院批准、资产转接。

第六条单位申报。申报材料有: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经济实体章程;4、草签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等协议书;5、拟投入资产的清单;、其它需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并填写《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表》。

第七条资产审查。资产管理处根据申报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拟投入资产的实物量、法律状况及产权情况,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资产评估。对拟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以此作为提取资产占用费和投资收益的依据。对房屋、土地等大宗资产须请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对不足立项标准又无专门机构鉴定其价值量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将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估价。

第九条学院批准。资产管理处将上述申报、审查及资产评估材料与投资意见,一并报送学院审批。

第十条资产转接。经学院批准同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申报单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转账与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一次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管理处将组织有关有对投资对象、规模、投资环境以及投资方向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凡未经论证的项目,将不予审批 。

第十二条对业已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统一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并从本条例发布之日起收缴资产占用费。

第十三条用经营性资产开展创收活动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集体资产或无偿划转给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或变卖抵押及套现。

第三章资产经营方式的选择及投资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行使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的选择,一般采取直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公司制经营、企业集团经营等方式。

第十五条 对资产经营方式经营者的选择,资产管理处有参与权、建议权并有义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计算依据: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以批准划转的金额作为计算占用费的征收基数。

第十七条 利用学院资产开展经营活动的根据不同行业、类别、用途收费:

1、占用学院房产、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不同地理位置、随行就市议定收费金额。

2、以评估资产为基数,对资产出借、出租的,按6-8%年收缴占用费;对投入生产第一线生产经营的按5-7%年率收缴占用费,并通过银行账户于季度未五日内缴纳。

3、凡利用学院教学、教辅(实验室、实习厂、图书馆)仪器设备等其他各类资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学院按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收缴资产占用费和投资收益。

4、学院教职工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归学院所有,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按所签技术合同执行。

5、以合资、入股、联营等方式投入的资产,按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学院分享当期所有者权益。

6、使用学院水、电的,按表收费。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的监管与调控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对经营性资产单独建账,专门管理,并有权对非转经资产的运营状况、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九条 经营者年初或任初必须与学院签订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合同。年终或届满,经营者对经营情况进行自我分析总结,并连同财务报表送资产管理处备查。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资产经营者的考核。坚持按期初学院与资产经营者所签合同的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经营者的业绩,并根据业绩情况,向学院提出对经营者的奖惩意见、经营性资产调控意见或方案,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主要指标为:

1、保值增值率=(期未学院权益÷期初学院权益)×100%。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资产保值;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产增值。经营亏损的,暂以减亏作为保值年产值指标。

2、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 ×100%。

3、学院收益率=(实际上交学院财务利润及收益÷学院投入资本金总额) ×100%

4、资本金利润率=(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5、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6、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100%。

7、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00%。

8、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资产) ×100%。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产经营者自我报告和预警、预亏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产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因自我经营不善,造成经济损失或亏损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资产增值额与经营者收益挂钩,以保值增值率100%为基础,每增加1%,经营者可从增值额中提取1-5%的金额作为奖励。

对没有完成经济指标的 ,给予扣、减薪金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取消经营者资格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减免资产占用费,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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