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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2022-11-04 13:22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学院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信息公开、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取、协议管理的原则,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于学院、大学生形象和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具体负责统筹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管理;制定和完善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开辟勤工助学渠道,拓宽勤工助学岗位,并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监督检查各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组织协调校外用人单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审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三)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

(四)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五)校外勤工俭学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六)协调组织校外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签订 协议等活动,监督用人单位用工的合法性和履约情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 切实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除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章经费来源

第六条学院设立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院专项拨款、社会捐赠。

第七条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或与学院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岗位设置与聘任程序

第九条学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安排勤工助学。

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用人部门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设立。

第十一条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学生,但依然按照岗位、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上一学期有不及格或违纪现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勤工助学

活动。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由学生处批准设置并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及劳动报酬,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开。

第十五条学院召开勤工助学招聘会,学生竞聘上岗,双向选择。勤工助学实行择优录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校内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第十七条校内用人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学生处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的有关建议。

第十八条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校外用人单位有用工需求时需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

第二十一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章劳动报酬的计算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充足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每周不得超过 15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60 小时。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分为按小时计算和按月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为 10 元。按月计酬,每月为 600 元。考核优秀的学生酬金可以上浮 15%,考核优秀学生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用人部门每月 1 日前填写《勤工助学验收表》报到学生处,学生处报学院后审批支付。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不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权利

(一)获得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院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不参加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学生处登记并填写《勤工俭学协议书》。在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生处的统一管理。

第七章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用人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内用人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但不得低于校内同类岗位的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用人部门的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环境和安全措施,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介绍本部门的情况。

第八章奖惩措施

各二级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 和“自强之星”,授予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用于奖励积极配合勤工助学工作,组织得力,表现突出的用人部门。

第三十二条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园或其它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违反校纪校规或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在勤工助学中,违反校纪校规者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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