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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22-11-04 11:56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

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参与或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成立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或带头无故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可以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其它策划、组织和煽动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

和公共秩序行为的,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

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教唆者:

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3. 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4. 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刀、匕首、铁器、棍棒等其它物品殴打他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 先动手打人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胁从者:

以“劝架”、“帮忙”或“说理”为名,偏袒一方或参与打 架,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破坏公共物品,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器械者:

1.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 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对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对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 打架致对方受伤者,除负担医疗费用外,还要按以上规定予以违纪处分。

(十一)酗酒滋事并造成较坏影响和较大破坏者,参照有关条例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一经查实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退还非法所得或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 元(含5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超过5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票据、卡、证等,盗用他人有价证件、磁卡、冒领他人邮寄的钱物者,除追回财物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骗取、抢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购买赃物、窝赃、为他人销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三人以上作案,对主谋者加重处罚。

第十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校禁止学生参与非法经商、非法传销等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给与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食毒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或收看、收听淫秽录像、录音等其它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音、录像、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没收赌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产物品价值在200 元以上(含

200 元)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打骚扰电话、短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或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教学试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的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利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说脏话、举止粗鲁、男女学生之间有过分亲昵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染怪异发色,浓妆艳抹,男生佩戴耳饰或穿拖鞋、内衣等仪表不整进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场馆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

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有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给予如下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二)参照《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三)指使他人代考者、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于第二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集体作弊(三人以上)加重一级处分。

(七)私自篡改学生成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题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犯考场其他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一定学时和天数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1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2 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

4 天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3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6 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4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

8 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按退学处理。

(六)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晚自习每次按1 学时计算。

(七)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实习、军训等集体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及逾期不归者,每天按6 学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对重复违纪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一学期内第二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受到纪律处分,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奖学金评比资格。

(二)凡受处分者,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选任何荣誉称号,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三章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由学院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后,由院学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应由两人以上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原始笔录,违纪学生或代理人应在原始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提交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并附有学生违纪的旁证材料,申辩、陈述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报送学生处,学生处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统一发文,全院公布。

(三)对学生做出处分,由学院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并送发给有关部门和受处分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填写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并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其本人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后返回,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通知书

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字事由和时间,并由现场两名见证人签名后,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其所在寝室或教室,即视为已送交;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也可以直接或以邮寄方式送交给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直接送交本人的同时,直接或以邮寄方式送交给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

(四)受送交人下落不明的,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院报、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天即视为送交。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受留校察看或两次违纪处分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组织填写、邮寄《学业警示书》,及时向家长详细说明情况,并由家长在回执上签字后返回。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院办公室的院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规定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三条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按《沈阳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决定是否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如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可酌情减期,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处分期限从《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毕业年级学生违纪应给予处分的,相应的处分期限分别为3 个月和6 个月。

第三十五条处分期限内,取消受处分学生获得表彰、奖

励等权益。受处分以前申报的奖学金、荣誉称号等,自处分之日起时尚未正式表彰的,取消相应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六条处分期限截止前,受处分学生应提前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由学院组织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召开会议,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学院结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民主评议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处分,并将受处分学生提交的处分解除申请和《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第三十八条学校同意解除受处分学生的处分的,应出具

《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并将《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九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再次予以处分,处分期限按两次处分时限叠加计算。

第四十条毕业年级学生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同意,学校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处分解除材料,学院应

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颁布施行,若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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