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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个人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2018-05-11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个人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地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劳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实行科学管理,正确引导学生会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各二级学院学生中实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考评办法

第三条 学生个人量化考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由学生个人量化考核考评小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学生个人量化考核工作由学生处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统计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考核、排名,考评小组包含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学工办、辅导员,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

第五条 参加考评人员要按照本办法的考核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各原始数据的记录,并进行定期公布、增加透明度。

第六条 学生个人量化考核成绩每学年综合评定一次。每年的三月中旬对上学期学生个人量化考核成绩进行一次初评,每年的九月初对学年的学生个人量化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全院进行公布。

第七条 学生个人量化考核成绩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所以学生个人量化考核的奖励分和扣罚分,必须经过学生处日常管理办公室核准和公告后方可有效。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给学生加分或减分。

第三章 综合量化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个人量化考评的内容主要从学习成绩和能力素质两大方面对学生进行定量考核。个人量化考评总分100分,其中学习成绩占70%,能力素质占30分

学生综合测评总分=学生学习成绩(A)×70%+学生能力素质分数(B)

第九条 学习成绩(A)计算公式:(考试课程及总分+考查课成绩总分)÷科目总数*70%

考试课按实际分数计算,考查课分数按以下标准换算:优=95分;良=86分;及格=68分;不及格50分。

第四章 能力素质考核细则

第十条 能力素质考评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能力素质考评的主要内容是从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风尚,行为规范及集体观念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能力素质考评的办法为每生均给予10分的基础分,然后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分或减分。即:能力素质考评成绩(B)=10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一条 能力素质基础分

学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才开放,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能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卫生习惯;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第十二条 能力素质奖励分

代码

项目内容

加分项目

备注

A

在市级以上或院级以上组织的思想理论方面的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评比中获奖者

2分

B

参加市级院级公益活动者

0.4、0.2/次

C

积极参加学办组织的捐款捐物及义工活动

0.5-0.2/次

D

参加无偿献血、报名加入骨髓移植库者

2分

E

本学年取得业余党校结业证书

1分/次

F

本学年被批准被积极分子

1分

G

本学年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

1分

H

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或市内院内通报表扬者

2-0.5分

I

一学期内无迟到旷课请假者

3分

J

本学年内取得英语A级、B级、四级、六级证书等

4-1/分

K

本学年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者

1分

L

本学年取得职业资格证者

2分

M

在报纸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诸如科技、学术、文化类等性质的文章者、按媒体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予以奖励。

5、4、3分

N

积极参加由国家、省、市、院举办的各种学习、文艺、体育等竞赛(比赛)以及取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或参与者

5-4、4-3、3-2分

同级同类比赛以名次高的为主

O

以上各项凡积极参加各项训练(未参加比赛)、表现突出

1分

P

在安全监察和卫生评比活动中受院表扬者

0.5分/次

Q

院星级“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

1分/人

R

在院内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院有突出贡献者

3-1分

S

院队成员,认真完成本学年度训练、比赛任务并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5-2分

T

本学年学生会成员平时工作认真、踏实、态度积极,无违纪现象,根据校学生干部的评定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良好、优秀

5-2分

学生干部兼职可按得分高的职务计数

U

本学年班级干部成员平时工作认真,踏实、态度积极,无违纪现象,根据校学生干部的评定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良好、优秀

4-1分

V

被评委“文明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学生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

6-2分

第十三条 能力素质扣分

代码

项目内容

扣分分值

备注

A

违反院规院纪律,受到院处分者

6分/次

B

违反院规院纪律, 受到院通报批评者

3分/次

C

旷课

0.6分/学时

D

旷操、旷晚自习

0.5分/次

E

迟到、早退者

0.3分/次

F

按照学院管理规定出操、大型活动未穿军训服

0.3分/次

G

逃避检查、阻碍检查或态度恶劣者

3-5分/次

H

寝室个人内务不清理整洁者

1分/次

I

楼后、室外值日生未履行职责

1分/次

J

病、事假

0.05分/次

K

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

1-3分/次

L

教室卫生检查不合格

1-3分/次

M

担任学院、班级干部职务期间不负责任,造成工作重大失误

1-3分/次

N

无故旷寝、晚归者

1-3分

O

私自连接电器、使用大功率电器者

2-10分

P

无故不参加学院统一要求的各项活动者

2-10分

Q

弄虚作假者

2-4分

R

无故不参加劳动或在活动中表现差者

1-3分/次

S

不能按时完成扫雪任务

2-5分/次

T

损坏公物者、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5-10分/次

U

不服从学院及辅导员管理者

10分

W

擅自离校者、擅自到校外居住者

5-10分

X

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

5-10分

Y

上课接打手机者每次

2-5分

Z

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等违反校规校纪

5-10分

A1

上课随意讲话、干扰老师正常上课、每发现一次

1-3分/次

第五章 奖惩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量化考核的结果将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量化考核成绩是评定省、市、院、二级学院三好学生、奖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主要依据,并作为评奖评优、发展党员的参考条件。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年内综合量化考核在90分以上,可评为“遵章守纪模范学生”,由学院发文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期末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责令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以书信、电话等形式通知其家长,同时辅导员对该学生制定下学期的整改方案。

第十八条 第一次学年综合量化考核不及格的学生,本人必须写书面担保并填写承诺书,二级学院将约谈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连续两学年综合量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其毕业生登记表、毕业鉴定、工作单位政审材料等相关鉴定中注明“学生个人量化考核成绩不合格”及主要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能力素质分总分30分,不能为负分。

第二十一条 同项目重复得加分者,以最高分计分,不累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以前各学期的量化考评仍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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