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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9-01-16 18:58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学分制的全面实施,规范学籍管理,强化学风和校风建设,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按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复查程序和办法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

课程的学习任务和相关课程的选修学分,在学期间完成专业要求的学习任务和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条实行学分制后,每门课程均安排两次考试,即一考和二考。学生一考不及格但二考通过后,成绩为二考成绩,并予以标注。

第十条学生一考和二考必须按照学院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学生未按学院要求参加一考和二考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或记零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期间经二考后,仍有一门至三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需按要求重修;经二考后大一学生累计四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经二考后大二、大三学生累计四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给予降级处理;经二考后累计五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前经重修后仍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保留学籍一年,但必须在毕业后半年内回校参加重修或重考,重考成绩合格者延期一年毕业。重考后成绩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期间符合本规定重修条件的可有两次重修机会,在学期间符合本规定留级条件的可有两次留级机会。学生留级后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处审核,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二年制最长学习年限最高为五年,三年制最长学习年限最高为六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前15天至30天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九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手续获批准后24小时内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录学生成绩档案。退学后三年内,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退学前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若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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