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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手 册
2015-10-15 14:43  

 

 

   

   

     

   

   

   

   

   

   

   

   

   

   

         

   

○一六年  

   

   

     

   

阳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是辽宁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辽宁省文明单位、辽宁省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单位、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沈阳市先进单位、沈阳市优秀领导班子。
    学院诞生于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中的1953年,地处东北经济文化中心的辽宁省省会沈阳市。60多年来,伴随着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建设,学院与时俱进,不断壮大。  

学院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国家高职高专数控技术和 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高技能紧缺型人才培养基地,国家数控技术类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辽宁省职业院校师资、院校长培训基地,辽宁省出国劳务人员培训基地,沈阳百余家大中型企业和区、县(市)的员工技能培训基地。  

学院基础设施完备。学院占地面积725亩,建筑面积33.96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81.2万册,在校生近2万人。校园绿树成荫,环境优美,素有花园式学校美誉。  

学院教学设备先进。学院拥有相当于现代中型装备企业规模的、设备齐全的实习工厂,3.6万平方米的现代信息技术实训基地。学院还与多个大型企业建立了密切的校企合作关二级学院,建立了协议化管理的校外顶岗实习基地283个,组建了一支由642名企业一线技术人员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学院现有专任教师819人,其中正教授58人,具备副教授以上高级职称占32%,企业工作经历占40%。学院还聘请了知名企业总工程师和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兼任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各二级学院部主任,180余名行业和企业一线专家常年为学生讲授技能课程。  

学院专业设置齐全,分布合理。学院办学以服务沈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围绕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建立起了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现代服务3大专业群近70余个专业和专业方向,培养具有良好品质的高技能人才。  

学院教学改革特色鲜明。学院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各专业不同特点,按照合作企业和学生未来就业岗位具体要求及学生身心特点,探索和实施灵活多样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学院以课程建设为核心,进行一二级学院列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宽基础、大专业、小方向人才培养思路,注重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基础功底,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就业能力。学院实施职业素质教育工程,通过强化学生军训、开展公益劳动、义工活动、技能比赛以及社团活动等,将职业素质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学院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院现有各类学生社团45个,吸收会员5000多人。学院每年都举办20余项不同主题的活动,并多次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奖项。2012年学院被选定为 中国好声音,百事校园最强音”——中国好声音高校甄选赛区,及第十二届全运会志愿者指定遴选高校。  

学院教学成果显著。学院现有国家和省级精品课24门,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建设专业、品牌(示范)专业和教改试点专业27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9个,省级专业带头人32人,省级以上精品教材和国家规划教材30余本,教改立项成果25项。  

学院毕业生就业无忧。学院依托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为毕业生提供了良好的就业前景和广阔的就业空间。学院建立了以辽沈地区为中心、辐射全国的毕业生就业网络,与沈阳机床集团、沈阳北方重工集团、沈阳鼓风机集团、沈阳六0六研究所、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沈阳华润三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集团、特变电工集团沈阳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沈阳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等500余家知名企业结成良好的校企合作关二级学院,实施订单式教育和委托培养相结合的方式,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学院还与英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多个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院校建立广泛联二级学院与交流合作,数百名学生实现了境外实习和就业。国际、国内就业相结合,连续多年毕业生就业率名列省内同类院校前茅。  

学院始终坚持服务立院、质量强院、文化盛院、特色兴院的办学方针,以服务沈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办学宗旨,以实现服务对象增值和满意为办学理念,以特色求发展,锐意进取,自我超越,又快又好发展,把我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国家示范性高职学院,为中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教育引导篇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16  

3.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22  

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7  

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9  

6.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管理规定……………40  

7.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43  

8.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做党员的  

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46  

9.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规范……………………………51  

10.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暂行规定 ……………………55  

11.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2015届  

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遴选工作的通知………………59  

二、学生管理篇  

1.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65  

2.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若干规定…………………71  

3.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75  

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88  

5.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管理规定……………………………93  

6.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强化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96  

7.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98  

8.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章处理细则 ………………104  

9.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一楼安全通道  

钥匙管理规定 ………………………………………………107  

10.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益服务实践课考核细则………108  

11.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训守则…………………………110  

12.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信息中心管理制度……………………111  

13.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语音室管理制度………………………114  

1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及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115  

15.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117  

16.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122  

三、服务指南篇  

1.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管理暂行办法 ………………………………………………145  

2.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案 …………151  

3.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学生入馆须知 …………………153  

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借阅证的领取和使用规定 ……………154  

5.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借阅制度 …………………………155  

6.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阅览室制度 ………………………157  

7.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习室制度 ………………………158  

8.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 …………………159  

9.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61  

10.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医指南…………………………165  

11.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传染病防治须知………………………167  

12.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恋爱须知………………………168  

13.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文明行为承诺书………………169  

   

   

   

   

   

   

   

   

   

一、教育引导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俭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列入学校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群众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专业教育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节假日中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本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应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一名学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实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遵守政治纪律,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蚀,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规定,防止发生人生伤亡事故和财物丢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岗位关于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罚款)和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伤亡或重伤、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依靠或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和高校安全部门人员如需搜查学生住处,须依法进行,相互配合。调查处理案件中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须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追究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假期或毕业离校后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应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有条件或有必要时学校可对学生实行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认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由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地方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地方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废人劳动就业的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由本人承担的意外死亡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处理。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用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当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少数民族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与学生所在地民族事务委员会联系,协商处理善后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计划录取的委托生、自费生发生意外事故,处理方法同国家任务录取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对按本规定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学校或上级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应进行复议。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军训,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四有”新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军事课教学,使学生掌握军事理论知识,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军训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集中军事训练两个部分。无军训成绩不能毕业。集中训练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训。  

第二章  时间和内容  

    第四条  军训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第一学期集中军事训练2-3周。    

    第五条  军事理论教学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主要包括:国防史、军事思想、国防法规、国际军事形势、现代军事科技、周边安全形势、高技术战争等。适时开设军事讲座,丰富教学内容,拓宽知识面。  

    第六条  集中军事训练以《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为依据,主要进行: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队列训练、阅兵分列式训练、内务管理训练、一日生活制度训练、组织纪律训练等);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教育;轻武器射击训练(常识、学理、方法、实弹);卫生与防护训练;综合训练(行军拉练、国情调查、参观国防教育基地、观看各种装备表演);军体拳训练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领导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和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集中军事训练时建立军训团,团领导班子由部队、学院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并由学生处领导、各二级学院领导带队,辅导员参加,负责学生的组织、教育、管理、安全。  

第四章      

    第九条  集中军事训练原则上委托具有承训资质的部队或训练基地组织实施。  

    第十条  集中军事训练时,应针对训练目标和内容,明确军训意义,提出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同时开展评先创优活动,不断激励参训人员的集体荣誉感,形成个人之间、集体之间比、学、赶、帮、超等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十一条  集中军事训练结束时,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评选优秀军训学员,总结鉴定表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缓训。缓训者需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本人申请并由辅导员、二级学院签署意见、院卫生所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  

   

一、递交入党申请书    

1、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2、党支部派人同入党人申请人谈话。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经团委推优,党支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2、党支部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2——3名培养联系人。  

3、联系人指导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  

   

三、培养、教育、考察    

1、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并参加学院大学生业余党校学习。  

2、联系人定期与积极分子谈话并作好记录。  

3、党支部与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考察鉴定。  

4、党支部在培养考察满一年后,提出“考虑发展”或“继续考虑发展”意见。  

5、联系人定期与积极分子谈话并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考察鉴定。  

   

四、确定发展对象    

1、党支部广泛听取联系人与党内外群众意见。  

2、党支部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3、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  

4、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五、预      

1、填写“入党预审表”。  

2、相关材料经审查后报党委审核。  

3、预审通过后,发给《入党志愿书》 。  

   

六、预备党员的接收与审批    

1、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  

2、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3、支部大会通过后,填写支部决议,报二级学院总支审查。  

4、二级学院总支讨论通过后,填写总支意见送院党委。  

5、院党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并作出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  

6、院党委对入党申请人讨论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送达二级学院总支。  

   

七、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1、 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为预备党员确定考察人。  

2、 预备党员参加党内组织活动。  

3、 预备党员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  

4、 考察人与预备党员定期谈话并作好记录。  

5、党支部定期综合分析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情况。  

   

八、预备党员的转正    

1、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夕,向支部提交转正申请。  

2、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二级学院总支对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4、党支部支委会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经二级学院总支审核后,报党委预审。  

5、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报二级学院总支审查。  

6、二级学院总支讨论通过后,填写总支意见送院党委。  

7、院党委对申请转正人讨论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送达二级学院总支。  

   

九、入党材料归档    

1、《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公示综合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2、其他材料由所在党组织暂存三年。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做党员的  

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院共青团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推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员发展标准,保证推荐质量。  

  第五条  在校团员入党,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是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七条  “推优”对象为: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团员青年。  

  第八条  “推优”条件:  

  1.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年满十八周岁的团员,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3.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成绩突出,责任心较强,甘于奉献。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国家、省级、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各级(全国、全省、全市)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4.市、院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6.为学院发展义务献工次数较多的团员。  

  第十条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荐步骤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团支部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  

  第十二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2.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3.与会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票数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者,确定为“推优”候选人。  

第十三条  院团委及学生会主要干部由院团委在广泛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可择优直接向其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推荐。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院团委审批。“推优”候选人需填写《优秀团员推荐入党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由院团秀、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各保留一份。  

  第十五条  “推优”意见一年有效。“推优”对象一年内没有被发展为中共党员的,应重新推荐。  

  第十六条  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进行“推优”。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九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培训班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二十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二十一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其成长和提高,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团委、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团总支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行为规范  

    

一、热爱祖国 胸怀理想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了解国情、了解时事政治;                 

2.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变成日常的行为准则和内在的信念理念,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乐于奉献、服务人民。  

    二、遵章守纪 严于律己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明辨是非,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与非法活动;  

2. 严守校纪校规,不做任何违纪之事。不顶撞、刁难、威胁学院管理人员,不妨碍学院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3. 自觉维护课堂秩序,课堂上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关闭,课堂上不交头接耳,不睡觉,不吃东西、喝水,不做任何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4. 不在教学区吸烟,打闹、大声喧哗;在教室、图书馆自修时应保持安静,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5. 遵守考试纪律,按规定时间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在指定位置参加考试;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杜绝考试作弊行为。        

 三、勤奋学习 持之以恒    

1.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努力实践,积极参加课堂实验、技能训练和教育实习,自觉培养动手能力;  

2.完成课堂教学任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课前请假;  

3.珍惜时光,充分利用课外的业余时间开展有效学习,认真上好晚自习。  

四、明理修身 谦虚慎行    

1. 谦虚谨慎,尊敬师长,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尊重后勤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劳动;    

2. 与老师、年长者交往时应主动问候、礼让先行。进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后进入;办事首先向老师问好,然后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向老师告别后,退一步转身,离开时将门关好;  

    3. 自尊自爱,男女同学交往要文明、有度,行为端庄、举止大方。男女同学在校园内行走时不要揽腰挽臂,男女同学不要在校园内依偎搂抱、不要在餐厅相互喂饭,不在宿舍留宿异性,不在校外与异性同居。  

五、勤俭节约 诚实守信    

1.生活简朴,不攀比、不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能力范围的物质享受;  

2.以诚待人,不说谎话,作业、论文不“抄袭”,考试不作弊;  

3.履约践诺,同学间借款、银行贷款、信用卡消费等请按时还款,借他人物品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拾到他人物品应主动归还。  

六、爱护校园 文明和谐    

    1.爱护公物,保护校园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在校园内要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不穿背心、拖鞋进入公共场所;  

2.不在校园内打闹,走路尽量靠右侧通行,在食堂打饭、水房打水时自觉排队,保持办公场所的安静、卫生;  

3.文明利用寝室环境,不吸烟、酗酒、赌博。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用酒精炉、煤油炉,不违章用电,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4.不沉迷于网络,不浏览不良信息,不随意约会网友,防火防盗,节约水电,不在校园内及生活区经商串卖。  

5. 待人有礼,文明用语,不说脏话。参加活动要遵守纪律,不起哄、不吹口哨、不鼓倒掌。  

七、团结友爱 乐观积极    

1. 团结同学,互相尊重,语言文明礼貌,说话不夹带粗俗的字词,不谩骂、挖苦和取笑他人;    

2. 在寝室与同学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爱护他人财物,尊重他人隐私及个人习惯,不制造和传播有碍团结和有损他人的言论;  

3. 文明娱乐,文明健身。个人行为要选择合适的场所和时间,以不打扰他人为前提;  

八、尊老爱幼 服务社会    

1.孝顺父母,关爱他人,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2.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志愿者活动;  

3.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4.维护社会公德,为人正直,敢于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5.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6. 乘公共汽车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按期注册并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生奖励和学生奖(助)学金种类    

(一) 学生奖励种类:  

1. 辽宁省三好学生奖;  

2. 辽宁省优秀学生干部奖;  

3. 辽宁省优秀毕业生奖;  

4. 学院三好学生奖;  

5. 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  

6. 学院优秀团员奖;  

7. 学院优秀团干部奖;  

8. 学院百佳青年学生奖;  

9. 学院优秀毕业生奖  

(二) 学生奖学金种类:  

1. 国家、政府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学院专业综合奖学金;  

4. 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奖励和学生奖学金表彰方式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证书或奖状。  

(四)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学生奖励评比条件    

(一) 学生奖励评比基本条件    

二年级以上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及校园公益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娱乐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 学生奖励评比具体条件    

学生各类奖励评比具体条件参见学生各类奖励具体评比细则。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件    

学生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  

二年级以上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娱乐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评    

(一) 上一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  

(二) 上一学年内所修课程有成绩不合格者;    

(三) 上一学年内因旷课、旷寝、迟到、早退、违章用电等受到通报批评者;    

(四) 上一学年内有记录显示不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者。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各级各类奖学金之间不可以兼得。  

第十一条  为调动更多学生积极性,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可以评获一次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上述获奖条件中,残疾学生或特殊情况经体育教学部门、教务部门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不受体育成绩限制。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  

由学生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奖励评审程序  

(一) 所有个人奖励的评选工作要在学生综合测评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并公示一周。  

(二)各类获奖结果,由学生处负责审核,最后由学院做出奖励决定。  

(三)在院级奖励基础上,特别优秀者可作为省、市级以上奖励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获得者,将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品。  

(二)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证书及奖学金,并全院表彰。  

(三)获奖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2015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遴选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精神,支持帮助高校毕业生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宣传典型、激励先进,培养和树立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的择业观和价值观,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公开遴选2015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省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省内2015届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  

二、遴选比例  

按各校2015届毕业生总人数(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2%遴选,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选一人。  

三、遴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品德高尚,各方面表现突出。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遴选。  

四、遴选程序和要求  

1.各高校要充分认识遴选省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省优秀毕业生的遴选工作由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严格按照遴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毕业生不予以遴选。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比例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并在学校进行公示,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3.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一),要求字迹工整,不得缺项。  

4.各高校要仔细审核毕业生填报情况,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辽宁省2015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表式)(附件二)一式一份及学校文件,报送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报送材料需按学号进行排序。同时,按照辽宁省2015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结构(附件三)要求,认真填报数据库,数据库中所有数据项应准确无误。  

5.请登录www.lnjy.com.cn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自行下载《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和《辽宁省2015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用A3纸型正反面打印。  

五、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省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留校任教选拔和推荐保送到上一级学校学习时可享有优先推荐权。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档案。省优秀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将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3.省教育厅将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和宣传。各高校将通过校园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优秀事迹。  

各高校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省优秀毕业生的遴选和上报工作。请于2014年12月22日前将省优秀毕业生材料和数据报送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信息与派遣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024-26901803     

    024-26901902  

姜丽娜  024-26901902     

   

附件:  

1.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2.辽宁省2015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表式)  

3.辽宁省2015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数据库结构。  

   

   

2014年11月20日  

   


 

   

   

   

   

   

   

   

二、学生管理篇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院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职业能力,决定试行学分制。  

第二条  试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使我院试行学分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各专业高职学生。  

 第四条  如上级主管部门另有实行学分制文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为保证人才的培训规格和质量,各专业应依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结合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其中各专业都应开设的公共课程包括德育课、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  

(二)选修课:为了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1.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2.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  

 第七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设置。任选课应适当集中安排。  

第三章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一个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课每周按1.5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每周按1学分计。  

第九条  二、三年制各专业总学分一般应分别不低于90、140学分。  

 第十条  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65%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5%左右。(其中素质教育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  

第十一条  凡为学校争得各种荣誉可奖励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学术论文在国家、省、市级刊物发表分别奖励6分、5分、4分。  

  (二)参加国家级刊物论文评比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6分、5分、4分;省级刊物分别奖励4分、3分、2分;市级刊物分别奖励2分、1.5分、1分。  

  (三)参加专业技能比赛所获学分如下:国家级比赛第一名8分,第二名7.5分,依次到第八名4.5分;省级比赛第一名6分,第二名5.5分,依次到第八名2.5分。  

  (四)参加国家级文艺、体育等比赛,获第一名的,奖励6分,第二名5.5分,依次到第八名奖2.5分;参加省级文艺、体育等比赛获第一名的奖励4分,第二名3.5分,依次到第八名奖励0.5分;参加市级文艺、体育等比赛获第一名的奖励3分,第二名2.5分,依次到第六名奖励0.5分。  

  (五)学分是否兼得,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为限选课,最后为任选课程。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应低于20学分,最高不应超过35学分(不含奖励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要免修某门课程,须在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二级学院审核,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免修并获得学分。学生已通过与本校本专业教学内容一致的高一级社会自考课程,可以凭法定证明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关于重修、缓考  

1.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须重修,直到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2.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而又符合参加考试要求者,可办理缓考。(正常考试前,须由本人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认可,教务处批准,方可不参加正常考试。具体参照《缓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取得  

  第十六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依考核方式不同,平时成绩占20%--80%。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有实验、实训环节的课程,实验、实训环节成绩不合格,该门课程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分为A、B、C、D四种形式,期中:A为过程考核;B为项目考核;C为实践和作品考核;D为结业测试。其中A、B、C三种考核方式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记分,D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九条  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公共课和少数专业课,可采用A、B二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B类考核对外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合格者公布成绩采用如下公式换算:  

  公布成绩=60+(X-60)×0.5(X为B类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限选修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试行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在暂时休学期间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二年制修业年限最高为五年,三年制修业年限最高为六年。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予结业证书;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最后修满学分时为准。  

第七章  其它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学期所获学分达不到要求下限(20学分),原则上应跟下一年级继续学习,但修业年限不应超过规定上限。(课程成绩以首次重修后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2006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校园环境,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立安定团结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安全保卫处作为学院安全管理部门,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院。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院宣传部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宣传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必须经过沈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安全保卫处报告,学院安全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院学生处和安全保卫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要注销登记。  

违反前款规定的,安全保卫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院相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学院将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将进行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办公室、学生处和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办公室、学生处和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学院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院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校园内交通指示标识驾驶车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参与或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成立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或带头无故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可以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其它策划、组织和煽动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行为的,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策划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教唆者:  

  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刀、匕首、铁器、棍棒等其它物品殴打他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胁从者:  

  以“劝架”、“帮忙”或“说理”为名,偏袒一方或参与打架,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破坏公共物品,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 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对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 对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 打架致对方受伤者,除负担医疗费用外,还要按以上规定  

  予以违纪处分。  

   (十一)酗酒滋事并造成较坏影响和较大破坏者,参照有关条例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一经查实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退还非法所得或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票据、卡、证等,盗用他人有价证件、磁卡、冒领他人邮寄的钱物者,除追回财物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骗取、抢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购买赃物、窝赃、为他人销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三人以上作案,对主谋者加重处罚。  

  第十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禁止学生参与非法 经商、非法传销等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给与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食毒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或收看、收听淫秽录像、录音等其它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音、录像、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没收赌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产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打骚扰电话、短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或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教学试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的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利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说脏话、举止粗鲁、男女学生之间有过分亲昵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染怪异发色,浓妆艳抹,男生佩戴耳饰或穿拖鞋、内衣等仪表不整进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场馆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有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给予如下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二)参照《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三)指使他人代考者、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于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集体作弊(三人以上)加重一级处分。  

   (七)私自篡改学生成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题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犯考场其他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一定学时和天数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1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2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4天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3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6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4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8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晚自习每次按1学时计算。  

   (七)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实习、军训等集体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及逾期不归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复违纪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一学期内第二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奖学金评比资格。  

   (二)凡受处分者,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选任何荣誉称号,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由学院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后,由院学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应由两人以上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原始笔录,违纪学生或代理人应在原始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提交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并附有学生违纪的旁证材料,申辩、陈述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报送学生处,学生处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统一发文,全院公布。  

   (三)对学生做出处分,由学院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并送发给有关部门和受处分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填写《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并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其本人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后返回,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字事由和时间,并由现场两名见证人签名后,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其所在寝室或教室,即视为已送交;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也可以直接或以邮寄方式送交给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  

   (四)受送交人下落不明的,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院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受留校察看或两次违纪处分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组织填写、邮寄《学业警示书》,及时向家长详细说明情况,并由家长在回执上签字后返回。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院办公室的院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规定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决定是否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如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可酌情减期,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处分解除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若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学籍处理及收费等权益损害事件。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九条  专门的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学院办公室的学院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听证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审查受理学生申诉材料,日常工作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或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和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考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科考试一律在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认真配备监考人员,监考人数可根据考生人数进行动态调配。标准考场30名考生,要求每个考场至少2名监考人员,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人(或近10人)需要增加一名监考人员。  

  第三条  教学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在考试之前按照考试学生人数认真做好考场安排工作。考场安排要求每个标准考场不应超过30人,考场内桌椅实行单行排列,按照“7、8、8、7”规格摆放,笔试单人单桌,上机考试单人单机。考生间距不得少于2张课桌距离。桌抽中物品清理干净,桌抽朝前摆放。根据桌贴或考号按号入座,不得私自串座。  

  第四条  监考人员要求必须佩戴监考牌,监考过程中不得聊天,不得外出办事,并分别站在考场前后进行监考。  

  第五条  确定考场负责人,原则上二级学院考试由二级学院院长或教学院长担任主考,学院大型考试由教务处长任主考,学院考试除设监考人员和主考人员外,还要设流动监考人员。巡考人员需填写《巡考纪实》。  

  第六条  监考教师考前核对进入考场的应试学生;为防止替考现象发生,应试学生须出示《学院考试证》(补考、缓考时要出示《补考通知单》、《缓考通知单》),将其摆放在桌面右上角接受检查;对于未携带《学院考试证》(《补考通知单》、《缓考通知单》)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凡遇人、证不符或非本考场应试生,须当即扣留其《学院考试证》(《补考通知单》、《缓考通知单》)交主考处理。  

  第七条  应试学生应准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准入场,同时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  

  第八条  闭卷考试时,考生除自带该科指定的文具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包括各类通讯工具)带进考场;已带进考场的,必须集中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第九条  考试中除试卷字迹不清外,监考教师不得解答学生提出的任何问题。  

  第十条  考生在答卷过程中不准互借工具,不准东张西望,不准将讲义或笔记等垫在试卷下,不准交谈议论;严禁抄袭他人试卷或允许别人抄袭自己的试卷。  

  第十一条  开考30分钟后,学生经监考教师许可,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发现企图舞弊的学生,应及时予以警告;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应当场处理,同时将违纪考生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事》。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应按时交卷,并退离考场,不得拖延时间,交卷时不得相互对答案;提前交卷的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教室内逗留及在考场附近对答案或高声喧哗,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教室内墙壁、桌椅及黑板上不得张贴、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复习参考资料、信息;桌面只允许放置考试所需必备物品,水瓶放置在桌子左面或右面的地上,其他物品放置在监考人员要求的指定位置。  

  第十五条  学生应作好考前准备,考试时不准随意出入,因特殊情况不得不离开考场时,应征得监考教师的同意。  

  第十六条  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强化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强化考试纪律,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违纪行为认定  

  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持假证参加考试;替考;利用通信设备舞弊;扰乱考试秩序;带走或损毁试卷;夹带、抄袭、传递答案或相关材料。  

  二、考试违纪处理    

  1.持假证参加考试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替考、利用通信设备舞弊等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扰乱考试秩序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夹带、抄袭、传递答案或带走、损毁试卷等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凡有以上2-4条考试违纪行为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二考资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对于在计算机基础操作能力水平测试和外语能力水平测试中违纪的学生,取消其在规定期限内的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做留级处理。  

  三、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1.对宣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试卷,并将其所在班级、姓名及其违纪行为填写在《考场记录》中,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和物证及时交给主考部门。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上交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按照本规定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处。  

  3.教务处、学生处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通报全院、送达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  

  4.根据考试违纪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要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培养符合素质教育目标要求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教育法》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及学习的基本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基础文明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重要途径,是“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创建良好的宿舍社区生活环境。学生住宿的合法权益也将通过管理予以充分保障。  

  第四条  宿舍管理遵循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现阶段实行学校行政宏观协调、学生自主参与管理、学院深入、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管理模式。同时,坚持照章办事、奖罚分明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以开展文明宿舍楼和文明寝室建设为目标。通过积极自主的文明创建活动,着力促进大学生文明行为的养成和宿舍社区生活质量的提高,普及文明寝室,创建文明宿舍楼。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加强学生宿舍行政管理力度,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权,下设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作为执行机构。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事务管理、辅导员进公寓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管理。  

  第七条 各学生宿舍楼成立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和安全保卫小组,由学生会生活部成员和校管部成员组成,作为学生自我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各学生宿舍楼设楼长1名,各楼层设层长1名,各寝室设室长1名。宿舍楼管理委员会接受宿舍管理办公室的指导,负责组织本楼学生参与本楼的宿舍管理及宿舍生活服务等事宜,开展宿舍社区文化活动,协助处理有关违章、违纪事宜。  

第三章   住宿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住宿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即享有宿舍居住权和对宿舍公共设施及室内设备的使用权。  

  (二)住宿学生对涉及宿舍管理的有关事宜享有知情权。  

  (三)住宿学生有权对宿舍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并参与宿舍的民主管理。  

  (四)住宿学生对违章处理有异议时,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申诉。  

  第九条  住宿学生的义务:  

  (一)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宿舍社区文明创建活动。  

  (二)住宿学生应自觉搞好个人卫生和所在寝室整体卫生。  

  (三)值日学生应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每栋宿舍楼设管理服务室、公寓辅导员办公室各1间,楼长、层长、寝室长按不同的工作职责协助学校对宿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安全保卫工作。各宿舍以楼为单位成立团支部由院团委指派团支部书记一名,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为教育、心理健康咨询等工作,同时指导学生参与宿舍文明创建工作。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并在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其他寝室和床位。寝室内配备电话和箱柜、书架、脸盆架、自习桌、床铺等家具,住宿学生每人配钥匙一把。各寝室的电话、家具要建帐立卡,由室长验收管理,住宿学生应共同爱护,丢失或人为损坏电话、家具等,照价赔偿,若无人承担责任,则由该室人共同赔偿。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门锁。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宿舍在22时30分熄灯,法定假日顺延半小时。晚上熄灯前半小时到次日起床前半小时关闭宿舍楼大门。学生在关门返回宿舍的,应主动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认真做好宿舍卫生保洁工作。寝室卫生实行室长负责制和值日生轮流责任制。室长由寝室成员民主选举或共同协商产生。宿舍卫生检查由学生会生活部按《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办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包括三个方面,即值日生值日情况、个人床位和寝室整体卫生,检查结果每周报表,每月进行排名,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宿舍,如有特殊原因进入,必须征得宿舍楼管理员及楼长同意,主动登记并交押本人学生证,按规定时间退出。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准在宿舍社区内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电视、电脑、收录机,不得从事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退、转学,应办理退宿手续(包括验收电话、家具及公用物品、交还钥匙等),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进出宿舍应自觉接受管理员和楼长的管理。住宿学生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应向值班室登记,并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发现宿舍内有可疑人员和可疑形迹,应立即报告。  

  第十九条  在寝室内安装使用电脑的学生,必须到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使用时间及上互联网必须遵守《学生宿舍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寝室中不准私拉电线,除了台灯、电脑、充电器以外,学生不得使用其它用电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推销和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禁止各种赌博游戏,严禁使用明火(包括蜡烛、各类明火炉具等)。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如发生突然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应保持冷静,服从统一指挥,自觉维护秩序,确保人身安全,不得哄闹滋事。  

第六章   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活动,学生在宿舍文明建设中的表现及宿舍考评成绩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内,并作为入党、选优、评奖、就业推荐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文明寝室”的建设情况列为评定校级和上一级先进班集体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七章   违章处理的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处理按《学生宿舍违章处理细则》和《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  对须给予口头警告、通报,公物赔偿处理的,由宿舍管理办公室做出决定并具体执行,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被处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告,二级学院辅导员应主动配合宿舍管理办公室,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  对须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先由宿舍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章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取证,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向学生处和违章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学生处和违章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照《学生宿舍违章处理细则》和《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在两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予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起开始执行。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宿舍违章处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不讲卫生,不叠被褥,物品放置零乱者,给予口头警告,二次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条   违章私自改动电线,电话线等公共设施,违章使用电器者,没收违章电器,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认错态度较差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   不得在宿舍内抽烟、喝酒,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对酗酒者或酒后肇事者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提供赌博条件以及玩麻将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未经批准自私调寝室、床位或占用其他房间、床位者,责令搬回原处,给予通告批评,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因使用不当损坏宿舍家具和公共设施者,作价赔偿。人为损坏的,视情节轻重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凡不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打球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通告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泼水,乱倒垃圾等破坏公共卫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涂写,刻划,乱贴字画,标语,污损墙壁者,除责令清除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内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寝室内存放违章电器,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若导致火警,火灾,根据后果给予相应违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损毁消火栓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无二级学院批准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公共卫生间内裸浴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私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留宿异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无故拒不开门接受卫生检查者,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不准在宿舍利用电脑及网络从事不健康活动,对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以各种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有不听劝阻者,给以严重警告处分。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  

一楼安全通道钥匙管理规定  

   

  为更好的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对学生宿舍一楼寝室窗户安全通道钥匙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宿舍一楼安全通道钥匙应统一密封在保管袋内,各二级学院应统一悬挂于寝室明显位置,不得随意移动。  

  二、各寝室安全通道钥匙应由寝室长负责保管,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学生处。  

  三、本钥匙只做紧急情况发生时使用,无紧急或特殊情况时,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钥匙拿出使用,一经发现给予寝室所有人员纪律处分。  

  四、各二级学院应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益服务实践课考核细则  

    

公益服务实践课是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公益服务实践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每周按5天考核。其中出勤及劳动安全占40,劳动态度及劳动纪律占36分,劳动思想总结及劳动成果占24分。100分减去扣除的分数就是学生实际所得的分数。然后,进行A、B、C、D四级制进行折算。85分以上为A级,75分—85分为B级,60—74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同时,将学生公益服务实践课考核成绩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实践模块的考核中。  

一、 考勤与劳动安全40分)    

按日计分:劳动安全每日2分,出勤每日6(上、下午各3    

1.出勤30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共二次未准假缺勤一天者,该课成绩为D。因病、事假缺勤一天扣除16,半天8分,超过一天上者不得分,须重修。  

2.劳动安全10分): 小事故扣责任者当日安全分2分,大事故扣责任者全部安全分10分。  

二、 劳动态度及劳动纪律36分):    

每期劳动结束综合评分,按三个等级评定。  

1.优等30-36分: 劳动态度端正劳动积极不怕脏遵守有关纪律。敢挑重担,并能带动其他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在劳动中有出色表现。  

2.中等20-30分:劳动积极,服从调动,遵守有关纪律,劳动态度端正,没有不良表现。  

3.劣等15分以下:劳动不积极,不服从调动,不尊重老师、师傅,或有其它违反有关纪律、劳动态度不端正等不良表现。  

三、 劳动思想总结及劳动成果综合评分24分)    

其中总结占14,成果占10,均按三个等级评  

1.劳动思想总结:14分)  

    优等11-14: 总结认真,结合思想实际, 对本课程认识深刻,书写工整。  

中等7-10:总结较认真,内容较充实,对本课程有一定认识。  

劣等7分以下:内容空泛,不联二级学院实际,字迹潦草,意思表达不明确,或总结不认真等其它表现。    

2.劳动成果:(每天2分,共10分)  

优等8-10:保质保量,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  

中等5-7: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基本质量要求。  

劣等5分以下:很少完成劳动任务或工作质量太差。  

公益服务实践课既是学生参加社会锻炼的过程,又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通过公益服务实践课,可以培养学生吃苦耐劳、无私奉献和团队协作精神。因此,学院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公益服务实践课的正常进行。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实训守则  

   

1. 按教学计划安排进行实训,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    

2. 实训前需做好预习,认真阅读实训指导书,明确实训目的,尊敬老师,听从指导,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训作业及报告。  

3. 实训学生应严格遵守实训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否则将停止其实训资格,如因违规而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实训前必须穿好工作服,不准穿短裤、汗背心、拖鞋等来车间。女生不准穿裙子及高跟鞋,长发同学必须带工作帽(长发需盘在帽内)。  

5. 不准在车间内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杂物。  

6. 注意安全,不得动用与实训无关的设备设施,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或更换工位。  

7. 爱护机器设备和工量具及一切公用财物,并注意节约消耗品。  

8. 每天下课前必须清理所用设备和工量具及清扫场地。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卫生。实训结束应进行清点工夹量具,由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去。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中心管理制度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一、多媒体教室内各种教学设备由学院信息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使用。  

二、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室内教学设备运转正常。  

三、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教师和学生,有义务和责任爱护教室的桌椅及各种教学设备,不准在室内抽烟、吃食物及乱扔纸屑,入室必须穿鞋套,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并做好使用记录。  

四、多媒体教室不接纳学生自习,不允许下课后学生在多媒体教室长时间滞留。教师授课结束后,请将使用的教学设备电源关闭,锁好控制台。  

五、教师在使用多媒体教室之前,必须接受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准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  

六、在多媒体教室使用个人数据存储设备必须经过查毒杀毒处理后方可使用。  

七、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询问,便于处理、维护,不准私自维修设备。对未按规定要求造成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机房管理制度  

   

计算机机房是学院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需在机房完成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信息中心按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上机教学和实验。  

二、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并记录学生上机及设备使用情况,并填写使用日志。  

三、学生上机时计算机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指导教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正确方法初步处理,并报告机房管理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工具软件或打开机箱修理。  

四、爱护机房设备,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搬动机箱、显示器,不得插拨各种联线和接口卡,不得频繁关、启电源,不得随意删除、加密、修改文件,不得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或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操作。上网浏览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浏览下载不健康页面,不得发布非法言论。  

五、进入机房应遵守管理规定,未穿鞋套不准进入室内,不准在室内抽烟、吃食物、乱扔纸屑,应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六、对未按规定要求造成计算机及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七、学生违反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任课教师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教学秩序管理,如有教师授课期间发现学生违反相关规定行为,教师未及时制止的,由信息中心对教师进行批评,二次(含二次)以上者,对教师全院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奖金,对屡次不负责任的教师取消上机指导资格。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语音室管理制  

     

一、所有需在语音室完成的教学任务,按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  

二、上课前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包括任课教师)按指定座位入座,擅自串座者视违纪处理并请出语音室。  

三、凡进入语音室必须穿好鞋套,在语音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打电话、乱扔杂物。严禁将与上课无关的物品、饮料、食品带入室内,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四、爱护教学设备,不得在设备、课桌上乱涂乱画。对故意损坏教学设备者一律照价赔偿。并对其严肃处理。  

五、课程结束后,应将耳机挂在耳机架上。并将学生终端电源关掉。  

六、使用人员在使用语音教室之前,必须接受技术人员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准使用语音教学设备。  

七、全天课程结束后,一定关好门窗,做到人走灯灭,关掉设备总电源。  

八、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询问,便于处理、维护,不准私自维修设备。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  

及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校经复查合格后,由学生处统一发放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必须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加盖学院钢印和注册章方可有效。  

二、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在籍学生的标志。学生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学籍方可有效。  

  四、学院原则上在开学一周内完成注册工作。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未按规定缴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将不予注册。  

  五、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校同意缓缴学费、住宿费者或助学贷款正在办理过程中者,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原则上开学两周内完成。  

  六、学生进出校门应佩带校徽,并随身携带学生证,随时接受门卫及有关人员的检查。  

  七、学生证、校徽仅供学生本人使用。凡丢失学生证、校徽的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由二级学院统一到学生处补办。工本费用学生自理。  

  八、发现学生证转借、涂改或一人多证,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九、学生证上所填“乘车区间”一栏内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火车站名或距离家庭住所最近的火车站名,不得涂改。因家庭所在地变动须更改时,必须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统一换发学生证。  

  十、学生因各种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学校。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指在院团委会、学生会,二级学院团总支委员会、学生会,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团组织,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能够顺利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组织、部门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代表和小领袖,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六条  各级学生干部参考本条例管理。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异;  

  3.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3.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4.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6.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7.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8. 有违纪行为,受院、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会组织或团组织;  

  2.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许其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由各级组织指导老师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各学院负责考核。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考核。  

  第十七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学生专干、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团组织。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开展;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团委、院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推荐工作时,同等条件下,学院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院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进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发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发展,繁荣学院文化,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学院社团组织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团委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在院团委批准成立并登记注册,由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院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丰富学院文化生活,促进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发展为根本宗旨,自觉接受学院团委的领导和社团联合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向会员收取、摊派各种费用。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主要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学院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按照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第七条 我院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八条 我院学生社团隶属于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由院团委进行指导。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审批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院在籍学生十人以上,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学习成绩优异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均可成立社团组织。  

(二)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三) 我院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兴趣学习类、志愿服务类、专业技术类、文体艺术类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四)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条 学生社团成立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上交学院团委基础材料一式两份(社团联合会存档一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类型、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及其他说明的事项)、机构设置、社团发起人和负责人个人质料,指导教师名单等情况。  

(二)社团工作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团委审批。  

(三)经院团委通过后,由社团联合会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院团委存档一份  

(四)院团委在受理申请后二十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对准予登记的学生社团发给团委批准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五)申请成立的社团,在批准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与筹备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中有关条例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十人的。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且不存在形同性质或相似性质的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六)对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撤销的社团不予审批成立。  

(七)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社团。  

(八)会员数少于十五人的。  

第四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二级学院名称、年级、班级、姓名、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六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治素质较高、学识造诣较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者教师担任指导老师、顾问或名誉会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同意。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为申请成立社团时间,其他时间不受理成立社团申请。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社团联合会将对各学生社团(每学期一次)内部进行审查,登记存在问题以及讨论解决问题。各学生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上报本学期社团的工作总洁。   

第二条 学生社团工作应遵守《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要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工作组织有序、财务清楚可查。  

第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团委批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工作要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每次活动应有活动计划、总结和记录,认真填写社团登记表,定时召开会员大会,总结前期工作,公布近期计划,对各项事务进行统筹安排和布置,公开账目及各项社团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开展积极,内容丰富健康,以提高学生社团成员素质和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学分登记、评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管理:  

(一)学生社团要建立自己的档案集,并有专人负责收集与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学生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五)学生社团获奖及通报情况。   

第九条 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十条 学生社团创办校内刊物,应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学生社团活动考核及申报项目完成情况,社团综合评价制度对学生社团展开全面评比,评出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监督及管理    

     

第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内容要健康,积极,活动的开展要有创新意识。  

第三条 各社团应积极开展活动,每月定期向社团联合会通报活动情况。社团招新之后,社团干部必须组织新成员学习本社团章程和相关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由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部进行监督。  

第四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署名方式为“沈阳职业技术学院XX社(协会)”。任何社团不得盗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院声誉的事。  

第五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大型活动之前,须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和活动方案,经初步审核同意后再提交一份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联会进行总结汇报。  

第六条 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报院团委批准:  

(一)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准备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的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四)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等活动。  

(五)其它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七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院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学院总体安排与学生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学生社团应自觉服从学院统一安排。  

第九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活动单位介绍信。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院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二)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三) 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院团委作书面汇报。  

(四) 任何个人或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活动和集会(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在学院举行室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需在五天前向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 申请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示、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社团联合会申报、登记,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的信息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社团出版物须内容真实,字迹工整,纸张整洁且标注社团的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规则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十二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辑的、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 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包括申报刊物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方式。  

   (三)经院团委批准,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和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编者自负文责。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交流和宣传。  

   (六)凡经登记出版的刊物,每期必须送五份交社团联合会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严禁编辑出版。  

   (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院团委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外联络的规定:  

一)社团在进对外联络(即与院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院团委申请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院团委开具体介绍信。  

二)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社团联合会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凡在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可以申请加入我院的任何一个学生社团。报名参加学生社团的学生,原则上需要经历如下程序方可正式成为学生社团成员:    

一)参加学生社团根据本学生社团情况组织的面试。  

二)认真填写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上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条 原则上学生所参加学生社团的数目不应超过两个,只在一个学生社团担任主要干部职务。学生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坚持“以学为主,学生社团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权利,并有权对本学生社团有异议的活动或事项向社团联合会报告,请求上级部门审议。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学生社团,须向本学生社团提出申请,由学生社团除名,并到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学院,视之为自行退出所在学生社团,除由所在学生社团除名外,不再履行其它手续。  

第六条 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取消本学生社团成员在学生社团活动的资格,尤其要对在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风方面引起异议者给予除名。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可以以学生社团成员名义参加学院和院团委以及社团联合会进行的表彰评比。  

第八条 对于表现恶劣的社团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或取缔其该社团会员资格。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生社团干部是学生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学生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愿意为学生社团做工作、能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主动组织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的同学,社团负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学生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团员认可的选举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和推荐,经学生社团联合会考察,由院团委认可产生。  

社团新一届负责人产生程序:  

(一)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每个社团至少两人)必须经过干部推荐或者自荐的形式产生,统一填写《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推荐表》,上交到院团委进行登记备案。  

(二)社团内部举行民主选举大会。候选人必须作竞选报告,讲述在社团的贡献,初步的计划以及工作安排等。会议必须出席人员:该社团社员、社团前任干部、兄弟社团的干部、社团联合会主要干部。  

(三)报告后,出席人员对该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最高的前一名为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四)产生的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需参加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的社团培训,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学习完毕后统一进行考评。社团联合会将参照竞选大会上候选人的表现以及考试成绩。  

(五)社团联合会将对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名单进行公布,如对名单有异议,可在名单公布五天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复审,若五天后无人对名单提出异议,则成为正式新任社团负责人名单,新任社团负责人转入正常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令和院规院纪,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二)热爱社团事业,在社团工作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社团发起小组成员,熟悉社团事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在社团工作期间积极肯干,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成绩显著;  

(四)积极支持和配合学院团委和学生会的工作。  

(五)学习成绩良好,每学期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门,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稳定在班级的二分之一以内。  

(六)在院期间不曾受到院规院纪的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二)受到学院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有其它违反院规院纪行为者。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选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干部,如果有对学生社团工作方面的意见可向社团联合会或直接向院团委反映情况。  

(三)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四)学生社团干部要积极配合《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综合评分制度》的实施。  

(五)学生社团干部要在学生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学生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学生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联合会各委员,及时反馈社团存在问题,关心社员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学生社团成员的监督。  

(七)学生社团要对学生社团干部每学期或学年进行改选或调整,社团联合会对不称职的学生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六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工作:  

(一)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大会讨论决定并接受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二)学生社团干部必须每学期开展至少一次社团特色活动,开展活动必须上交活动申请。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者,社团联合会有权提出罢免其社长与社团干部的职务:  

(一)没有责任感、不热衷于社团的工作、对社团事务不理不问、经教育不改正者。  

(二)不配合社团联合会工作、不遵守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制度、无视相关制度的存在、不积极带动社员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不参与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种会议三次以上者。  

(四)串合财务人员擅用社费,经教育不改正者。  

第八条团委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干部,团委社团联合会每年要给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社团换届    

     

第一条 学生社团换届工作规定:  

(一)为保持学生社团工作的连续性,学生社团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应在学期末酝酿,新学期两个月内进行,一般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应为一学年。举行内部换届会议应以书面形式报院团委确定符合换届条件并由社团联合会出具学生社团财务审计报告确认无重大财务问题方可召开换届会议。    

(二)上一届负责人必须在换届大会前做好社团交接工作。  

(三)换届后社团内部应举行一次社团会议,交代社团的工作以及计划。  

(四)新旧社团负责人必须参加院团委组织的全院学生社团换届大会,并做就职演讲。  

(五)学生社团换届后,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尽快的时间内将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副社长以下干部的工作设想、组织机构名单以及资料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章  社长离任或撤职    

     

第一条 撤职  

(一)社团负责人若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社团成员一半以上成员无记名投票通过,可撤销其职务,报院团委审查,并在下次会员大会时确认。  

(二)若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出现不符合担任社团干部的情形,院团委可直接予以撤职,并通报社团联合会  

(三)在院期间曾受到院规院纪处分的。  

(四)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二条 辞职(离职)  

(一)院团委鼓励社团负责人按竞选承诺完成任期,遇有特殊情况提前离职者,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经社团联合会和指导教师同意后,报院团委备案。  

(二)辞职者有责任按照程序做好交接工作,并在下一任社长评选后方能离任。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取缔和解散    

     

第一条 学生社团不能延续时,应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有关情况,由社团联合会向团委汇报,经团委同意后宣布解散。  

第二条 被取缔和解散的学生社团,其拥有的图章,活动用品及其固定资产,先由社团联合会收回,然后经团委以及社团联合会再经协商处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七日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将修改内容提前七日报院团委核准。   

第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团委审批解散: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有碍校园治安管理。  

(三)不利于师生团结的。  

(四)开展迷信,银秽色情等违法乱纪,带有低级趣味活动。  

(五)私自分立、合并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院纪院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背离学生社团活动宗旨,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八)盗用其它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九)学生社团以整顿为理由停止活动。  

(十)会员人数长期不足十五人。  

(十一)不按期注册的。  

   (十二)长期不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明显与其成立宗旨不符。  

   (十三)其他应予与解散的形式。  

第五条 由社团成员会议决定终止的学生社团应向社团联合会提出注销申请,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学生社团注销情况说明及注销申请表,由社团联合会进行跟踪核实,并由社团联合会对其财产进行清查,在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清查完毕后,即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学院拨款。    

(二)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三)会员缴纳会费。    

(四)各协会通过正当途径收入。    

(五)其它来源。    

第二条 资金去向:    

(一)协会维持正常运作及购买活动器材。    

(二)用于外学生社团基建工作。    

(三)用于出版内部刊物,及日常办公用品购买。    

(四)用于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文体类活动及公益活动支出。    

(五)其它去向。    

第三条 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负责各社团财务的登记,学生社团负责人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团委社团联合会每学期发放二张财务情况反馈表,一张供社团存档,一张上交院团委备案。  

第四条 会费收缴管理:    

(一)收取会员费的学生社团招收会员,必须在收费前向院团委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的标准必须合理,并附加各项标准的详细说明。对每位会员收取会费每年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元,对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增收会费,须事先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团委查明情况属实并批准后方可增收。       

(三)各社团收取了会费,必须在社团招新工作结束两周之内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汇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社团在收缴会费的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会员会费等舞弊行为并且须使用收据。各社团的会费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供社团专门使用,但社团经费的账目须到院团委备案并及时更新,且必须接受团委的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社团联合会财务人员必须做好社团财务收支工作,账目清晰。社团重要负责人有权向会费管理单位查询本社团经费使用情况,核对账目,监督会费管理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填写规定表格,将资金来源、用途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并有社团负责人签名。  

(三)积极配合院团委的每学期的账本检查工作。  

(四)在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进行换届或中期调整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五)购物发票必须在发生的当月结清并入账,凡超过当月者一律不予报销,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六条 严格审查报销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和入账:  

(一)经办人、证明人及审批人不全。  

(二)发票字迹不清或经涂改的。  

(三)其它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应定期向院团委报告财务情况。学生社团财产为本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置;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八条 活动支出应填写《社团经费申请表》以及做好以下申请流程:    

(一)由部门或相关社团负责人先做好活动方案和活动经费的预算方案,填写经费申请表。经费申请表列清活动最低费用和最高费用。经费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审阅后报送院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经费预算要求一式三份,一份交院团委,一份社团联合会;一份由部门负责人保存,并按团委批示后的预算执行。  

(三)活动结束十日内,活动负责人员认真写好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并附原始凭证(此凭证需有经手人及活动负责人签名),由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报销。  

(四)用于报销用的活动发票必须将活动事项,日期等内容定于发票反面,并由当事人签字,发票内容必须据实填写。  

    第九条 对于需要院内外部门或单位提供赞助的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汇报,由社团联合会向团委请示,批准后方可联系赞助并汇报结果。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有责任定期向本社团的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及相关明细账目。  

     第十一条各社团负责人及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财务管理人员需诚实,认真制定经费管理预算,开据发票。如发生任何作假欺骗及营私舞弊现象,社团联合会将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社团联合会有权撤消当事人职务,并交院团委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细则的学生社团,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该社团负责人自行承担,社团联合会有权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活动学分的获得    

     

第一条 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满一学期以后,均可获得相应的素质教育学分。  

第二条 能够遵照,《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创立新的学生社团组织并能够积极组织广大社团成员开展积极向上活动的社团创始人、发起人、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在学院素质教育学分中,若选修社团活动学分,则每名学生毕业时要获取1.5分的社团学分。不计入素质教育学分。  

第四条 每名学生获得社团活动学分上线为1.5学分,超过1.5学分在《登记手册》上给与记载,但有效成绩只计1.5学分。  

第五条 会员社团每学期活动考核分为:优秀(1学分)、合格(0.8学分)。  

   

第十二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一条 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每年度对各社团进行评议,评选出该年度“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会员等,由院团委统一颁发证书。  

第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社团联合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更改,情形严重的,上报院团委后,予以撤销取缔。  

(一) 超出规章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 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团委会社团联合会监督检查的。  

(三) 一学期开展活动不达到一定数量的。  

(四)  发展会员不足十五人的。  

(五)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 私刻、出借、出租社团印章的。  

(七)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  

   

附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院团委。  

第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服务指南篇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  

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能够得到基本保证,保证其正常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及辽宁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院全日制在校各年级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学生需向学校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坚持民主评议和学院审核相结合,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如: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专职辅导员任组长,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贫困学生通过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持有区、县民政局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2.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单亲家庭且父或母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在老、少、边、贫地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5.重灾区经济困难家庭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经核实,学生本人每月实际能得到的生活费在300元以  

下者。  

(二)特困学生认定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2.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单亲(指父母一方死亡)且另一方病残的家庭子女;  

3. 因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二、三年级学生于每年九月份完成,新生于10月份完成。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二)二级学院认定评议。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如下岗证明、残疾证明、优抚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户口簿等),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二级学院认定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如:学生处)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如:学生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各类报表进行汇总,并对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上报省、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措施  

被认定为学院贫困、特困的学生,在二级学院、学院两级困难学生资助与管理中列为重点。在资助、勤工助学等过程中,优先考虑和安排。  

(一)学院建立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对没有能力交纳全部入学费用的学生,实行适当减免或缓交学费、杂费、宿费,先办理入学手续。  

(二) 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或政府奖(助)学金、励志奖学金、伙食补助、假期返乡路费、社会资助等。  

(三)认真组织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利于困难学生的素质提高。  

(四)积极协助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化手续,方便学生。  

(五)学院开展教师与贫困学生结对帮扶、献爱心捐助活动。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一)学院、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学院、各二级学院将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经过学院资助的学生,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必须及时足额缴清。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各类资助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一定量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工作(义工、社区服务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违反院规、院纪行为,受全院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等级,直至取消资助资格。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违反院规、院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主观原因一学期有2门以上课程补考,取消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学院对贫困学生的一切资助,以后有明显进步的,经严格审核,可以视情况恢复其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与交友谈心制度。辅导员、学生工作干部要和经济困难学生交朋友,从关心爱护、提高困难学生综合素质入手,了解掌握经济困难生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及时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及时发现他们的生活困难,及时资助。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案。  

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促进学生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培训心理调适的技能,提供维护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质的方法,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宣传普及心理科学基础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心理调适的技能,提供维护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质的方法;使学生认识与识别心理异常现象;根据不同层次(如学生干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同阶段(如:新生、毕业生等)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  

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的网络和体系。  

1. 充分发挥专、兼职辅导员和学生干部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中的积极作用,新生每班要选派心理委员两名,要求男女生各一名。  

2. 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科学安排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  

3. 定期为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每月不少于一次。  

4.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要通过电话咨询、书信咨询、个别面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  

5. 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建档工作。为新生开展症状自评量表(SCL_90)和大学生人格问卷(UPI)心理测试,通过普查建立心理档案,为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及时干预和跟踪服务提供参考。同时,利用SZ第一时间微信群,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及时跟踪反馈。  

6. 每年5月和10月举办“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及“新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利用学校广播、校报、计算机网络、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正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7. 开展有益于学生心理健康的社团活动,定期进行团体心理辅导和校园成长训练。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学生入馆须知  

   

一、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证进馆。  

二、保持馆内高雅气氛,衣履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得体。进入馆内,按指示图查找所去楼层位置。  

三、个人书包、书刊、文件袋(夹)、雨具等应在指定范围放置,不得带入书库。个人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四、自觉遵守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书刊阅毕请放在指定地方;保持书刊的整洁,请勿涂改、批划、撕毁和污损。  

五、保持图书馆安静,不得在馆内朗读、高声喧哗、争吵打架;入馆后,请将手机调至静音,避免妨碍他人。请勿随意搬动阅览室桌椅,维护馆内秩序。  

六、爱护图书报刊和馆内设施、设备、墙壁,严禁涂抹、刻画或损毁行为。凡污损桌椅、墙壁及馆内公物等,破坏馆内设施设备,除要恢复公物原貌外,视情节再给予处理。  

七、保持馆内整洁卫生,馆内禁止进餐、吃零食;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乱丢杂物、乱翻乱放书刊。  

八、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使用明火器具。严禁携带易燃易爆以及有腐蚀性的物品入馆。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借阅证的领取和使用规定  

   

1、新生入学后,各二级学院新生每人提供一寸照片一张,以班为单位,填写《新生办理借阅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二级学院印章,由二级学院统一送至图书馆办公室(105室)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2、借阅证只限本人借阅书刊使用,不得转借。如因转借或借用而发生图书丢失或破损,其责任均由原持证人负责。  

3、借阅证必须妥善保存,如有遗失,须立即向图书馆办公室声明挂失,并提出补发申请。经查属实,允许补办新证。补证无固定时间,取证时间以工作人员的通知为准,同时交补证费用5元。因耽误挂失,而发生冒领书刊及其它意外事故等,概由原持证人负财产赔偿责任。  

4、学生外出实习或毕业前,应首先清还图书,交回借阅证。否则毕业时,不予办理离校手续。未清还图书而离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放行部门负责赔偿。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借阅制度  

   

一、图书馆馆藏资源面向学院在职师生员工,读者凭图书馆所发借阅证,进入书库借书。  

二、书库一律凭借阅证办理借阅手续,学生每次限借4册,每册期限30天;在图书没有超期的情况下,每次可办续借一次,续借时间为30天。学生读者借书逾期,每天每册交款0.1元。  

三、寒、暑假期图书,于放假前一周内借出,开学后周内归还不归还者按逾期处理。  

四、馆内实行开架借书方式。读者入库请自取代书板,每次从书架上选取图书不能超过2册选书时请自觉使用代书板,未选用图书放回原位,不得乱放选好书后,到书库工作台或自助借还机处办理借书手续  

五、还书时可在自助借还机处自助还书,也可交给工作人员检查后,办理还书手续。  

六、多卷书、丛书要分类借阅,馆藏贵重书刊资料、磁带和工具书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要经过馆领导批准。  

七、本馆所借出书刊如因教学、科研或本馆工作需要,有权随时收回。  

八、学生毕业前,应交还所借图书,并退回借阅证。  

九、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遗失要及时到图书馆办公室挂失,否则损失自负。  

十、请爱护图书,不得撕页、折页、涂划和污损图书,违者照章赔偿。  

   

   

书库服务时间:    

每周一~周五8:00——16:30(中午休息)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学生阅览室制度  

   

一、读者凭图书馆所发借阅证进入阅览室,每次限取一本杂志阅读,看完后放回原处。  

二、读者不得携带书包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阅览室。  

三、保持阅览室肃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吹口哨,入室请将手机关闭或调至振动  

四、保持阅览室清洁,禁止携带食品进入阅览室,不准乱涂乱画,保持桌面整洁。  

五、读者要衣着整洁,不得赤膊、穿拖鞋进入阅览室。  

六、对不遵守阅览室制度的读者,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阅览。  

七、阅览室的杂志、报纸和图书,只限在本阅览室阅览。凡发现私自拿出或损坏报刊、图书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八、请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严禁涂抹、刻画或损毁行为,违者将视污损程度及破坏程度进行处理。  

   

     

学生阅览室服务时间:    

每周一~周五  8:00——21:00(中午休息)  

每周日    18:00——21:00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学生自习室制度  

   

一、学生凭图书馆所发借阅证进入自习室。  

二、爱护自习室桌椅,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三、自觉保持室内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准乱涂乱画,保持桌面整洁。  

四、严禁吸烟、吃零食和口香糖。  

五、保持自习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吹口哨;入室请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不准在室内接打手机。  

六、自习室内禁止用书包或其它物品占座,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对占座现象有权将此类物品按无主处理,丢失责任自负。  

   

   

学生自习室服务时间:    

每周一~周日  8:00——21:00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学生凭本人借阅证上机上机前应先登记,并服从阅览室馆员管理。  

二、学生入室应穿,所带背包、书包自行管理  

三、学生可在电子阅览室上网、阅读电子图书、音像制品。  

四、学生进入电子阅览室要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吃零食、乱扔杂物及其他一切不文明行为,保持计算机及环境清洁,自觉维护上机秩序。  

五、学生应爱护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严格按照馆员指导操作,因非正常操作造成损坏应照原价赔偿。  

六、严禁任意修改系统设置、删除系统文件,私自安装各种软件,不经允许不得在本机阅读自带光盘。如有特殊要求请说明,经馆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阅览音像制品须佩带耳机,以免影响他人。  

八、上机须按正常规程操作,上机完毕后应正常退出所有程序,回到桌面状态,并下机注销。出现问题,应及时找馆员处理。  

九、禁止浏览黄色网站,不得传播不健康言论。若蓄意编制和复制任何破坏性程序,传播病毒,损坏微机,将依据本馆规则实施处罚。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经劝告不听者,停止其上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电子阅览室服务时间:    

每周一~周五8:00——16:30(中午休息)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和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报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4.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以不影响学生的学业为前提,要保证学校的正常生活和教学秩序的稳定。  

5.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能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6.立足校园,尽量在校园内拓宽勤工助学渠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处统一管理,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工作职能为:   

1.学生处负责制定、修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2.对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备案,调配人员。  

3.建立院内勤工助学人员档案。  

4.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5.对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登记,并提供帮助和指导。  

6.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1.院内各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学生处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2.未经学生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3.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各科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能如实向学院说明家庭经济状况。  

4.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用人单位在设立院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后,应上报学生处并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  

5.各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生工作处发布招聘通知,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在录用安排岗位时,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工作情况反馈给学生工作处。如使用人员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学生处。  

7.学院不允许学生在学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院内进行经商活动。如学生私自外出做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同时若在学生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8.为使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原则上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保险手续。  

9.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二级学院要确定专人负责,并选派1-2名勤工助学联络员,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勤工助学档案,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勤工助学考核、报酬发放和计酬标准  

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学生处,考核不合格者,由学生处负责对学生进行调换。  

用人单位负责酬金发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能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院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学生参加学院及各二级学院组织的院外勤工助学的酬金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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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医指南  

   

   

一、学生患常见病,可到学院卫生所就诊。卫生所医生24小时值班。  

二、校内医保门诊统筹就医:学生持医保卡挂号就医,门诊统筹药品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共307种;诊疗项目为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55%,个人负担45%,月报销限额80元。门诊统筹药品和医保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外的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  

三、学生患病,病情严重者需转至上级或专科医院,发生急症时打120急救电话。  

四、在校学生患病时,卫生所医生根据病情做出病休诊断;如不能做出诊断,需到上级医院就诊。患病学生应在第一时间就诊,过期不得要求医生为其补开诊断。  

五、为预防校内传染病,学生应积极配合学院对各种传染病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1、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隔离。  

2、传染病易感者及时接受预防注射。  

六、卫生所地址:学生公寓1号楼,联系电话 88252316。  

校内医保就医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600  

医保卡丢失和咨询电话:62167890  

就医时应携带本人医保卡和身份证挂号就医。  

门诊统筹药品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共307种;诊疗项目为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门诊统筹药品和医保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外的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  

门诊统筹报销比例: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55%,个人负担45%,月报销限额80元。  

如不能作出诊断者,需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然后持辅助检查报告单及病历诊断到卫生所认定、签字。卫生所免收挂号费、诊察费、校内意外伤害外伤处置费,并为学生提供就医、用药指导。  

七、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学生就诊时需要到定点医院就诊。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传染病防治须  

     

一、如何预防艾滋病    

艾滋病(AIDS)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艾滋病传播途径血液传播  母婴传播   性传播  

怎样预防艾滋病?  

1、必要的输血、使用不合格的血液制品和未经严格消毒的手术、注射、针灸、拔牙、美容等侵入人体的器械。  

2、 毒品,更不要与其他人共用注射器吸毒。  

3、婚前性行为;怀疑有性病应及时到正规医院治疗;一旦有不洁性行为,要及时接受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正确使用有效期内质量合格的安全套。  

二、校园内易传播的传染病有哪些?
乙型肝炎(经血液、母婴、性传播)
肺结核、风疹、麻疹、水痘、腮腺炎(空气飞沫传播)
三、怎样预防校内传染病?
1、每天室内通风;
2、增强体质:加强营养,锻炼身体; 
3、不要与其他人共用生活用品  

4、避免发生婚前性行为
5、注射疫苗是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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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恋爱须  

     

1、大学生恋爱期间应避免同居。  

2、发生同居,应采取避孕和预防性病传播措施。  

3、意外怀孕应及时与家长、学院卫生所、辅导员、所在学院领导沟通,商议解决办法。  

4、意外怀孕生产,当事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承担父母赡养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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