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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大学生服义务兵役相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015-10-15 13:39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各部门:  

现将《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大学生服义务兵役相关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9月18日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大学生    

服义务兵役相关政策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先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大学生征兵及退役士兵复学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应征入伍    

 第三条  思想发动。全体教职工均有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的责任和义务,以兵役法宣传和政策法规解读为重点,强化大学生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观念,使大学生能够把个人理想与价值追求融入到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之中,大力营造有志青年参军入伍、献身国防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  政治审查。对在校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初审,武装部在学院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并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学籍、学业管理    

第五条  入伍新生可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本人或代理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院接到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前的学业管理。对在校大学生,一个学年不及格的课程,入伍前应尽可能安排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第七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的学业管理。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理论课程,经本人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须经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学校记录考生考试成绩,待其恢复学籍后登陆。  

第八条  翌年毕业的应届毕业学生,部分未修完的课程,给予免试,视为通过,入伍后毕业实习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学院准予其正常毕业,发放其毕业证书。    

第九条  对于服役期间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教学计划调整后增加的课程应予以免试,对课程代码改动但服役前已修过的课程,予以确定成绩和学分。各二级学院要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第四章  退役复学    

第十一条  复学年限。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含高校新生),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十二条  专业调整。退役后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依据辽宁省教育厅辽教发【2015】115号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调整专业,经学校审批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院其他专业学习,对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院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人学习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  评优评先。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辽宁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第十四条  组织发展。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学或入学大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第十五条   奖学金。学院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对退役复学或入学大学生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免修学分。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大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优秀)。  

第五章  学费补偿、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减免标准。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高职、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程序。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补偿、资助,按照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审核上报、国家拨付资金、学校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如因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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